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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如何個人繳納所得稅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同時,為促進我國居民住宅市場的健康發展,規范征納行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于1999年12月2日就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又作出了明確規定,具體分三種情況征稅:
一是個人出售除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應納稅所得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確定。即按照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合理費用指賣出財產時支付的有關費用。
二是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其應納稅所得額為個人出售公有住房的銷售價,減除住房面積標準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款、原支付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房價款、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以及稅法規定的合理費用后的余額。
三是職工出售以成本價(或標準價)出資的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拆遷安置住房,比照已購公有住房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對個人二手住房交易所得優惠政策主要有:
一是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二是對出售自有住房并擬在現住房出售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住房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先以納稅保證金形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購房金額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銷售額的,全部退還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小于原住房銷售額的,按照購房金額占原住房銷售額的比例退還納稅保證金,余額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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