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二手房交易陰陽合同
二手房買賣中常常出現“陰陽合同”(也稱“黑白合同”),“陽合同”(也稱“白合同”)指的是當事人出于網簽避稅、辦理貸款等目的而更改房屋價款的合同,“陰合同”(也稱“黑合同”)指的是有買賣雙方當事人出于對房屋價款的真實意思表示的合同。有時候即使是同一份合同中也可能出現陰陽條款,即交易總價為真實交易價格,但通過其他方式如提高附屬設施補償款等形式而產生陰陽條款。
對于陰陽合同或者陰陽條款的效力問題,該如何看待?我們認為應該本著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來判斷。有觀點認為應當認定陰陽合同無效,理由是《合同法》第52條第1款第2項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但是我們應當看到,在以陰陽合同為由產生糾紛的案件中,大多數的真實原因都是因為受房地產交易市場價格波動的影響而不愿意繼續履行合同。如果僅僅因為陰陽合同的存在就判定買賣合同無效既不利于保護交易也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分析陰陽合同可以看出,當事人簽訂合同的目的包括買賣房屋、辦理貸款、辦理網簽等,逃避稅收并不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真實目的,虛假價格條款也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根據《合同法》第56條規定:“合同部分無效的,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所以,筆者認為,對于陰陽合同的效力應當認定除虛假交易價格之外的其他條款有效,虛假交易因為損害國家和公共利益應認定無效。
2、二手房交易中簽訂陰陽合同有什么風險
(1)對于想偷、逃稅的房產交易當事人來說,這種做法有違法、犯罪的嫌疑。《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納稅人采取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構成偷稅罪。
(2)對于購房人來說,二手房交易中不如實申報成交價,將導致購房人以后再轉讓該房產時的稅賦可能大幅增加。比如,購房人實際以50萬元的價格成交,卻只取得1萬元的購房發票,再轉讓時購房成本只能以1萬元計算,會導致其相關稅賦的大幅增加。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二手房交易中簽訂“陰陽”兩份買賣合同大多都存在未經登記、很不規范、約定不明甚至只是口頭約定等情況,履行過程中很容易出現矛盾,也極易引起合同糾紛,導致交易雙方當事人不必要的重大經濟損失。
3、給簽訂“陰陽合同”的當事人提個醒
雖然陰合同具有合同的效力,可以成為確定雙方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基礎。但是這一做法卻嚴重違反了我國稅收管理規定。如果屬于一般偷稅行為,行政機關有權給予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如果偷稅數額巨大,則可能構成犯罪,不僅房屋的出租人要承擔刑事責任,房屋的承租人也可能因共犯關系而面臨牢獄之災。
在陽合同的基礎上再搞一個陰合同,雖然可能一時僥幸逃過納稅,但由于因合同未經登記、很不規范、約定不明甚至只是口頭約定等情況,在履行過程中一旦發生糾紛,雙方就很難說清楚誰是誰非,結果只能是“機關算盡太聰明”,反誤了自己的錢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