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少付一些稅費而想方設法“合理避稅”,甚至不惜鼓動買賣雙方在二手房交易中簽訂“陰陽合同”,這已成為不少中介推崇的“高招”。殊不知,“陰陽合同”就像一把雙刃劍,很多時候,它也會傷及自身。以下所述個案,賣方為了少付稅費,減少麻煩,在房產中介的“配合”下,使用了“陰陽合同”這一“高招”,結果最終卻是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
【案例】
買方只認低價合約
賣主吃了啞巴虧
今年初,南寧市民趙先生通過房產中介,將自己的房子賣給文先生。趙先生怕麻煩,就約定自己這一頭的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稅費,全部打入價格,由文先生一起承擔。最終,雙方以70萬元談妥售房價格,并簽下買賣合同。
其后,為減少稅費,趙先生在中介的承諾下,與文先生又簽訂了一份關于該套房屋的買賣合同,合同中標注房屋售價為55萬元,并約定以該份合同作為備案過戶的依據。趙先生認為,按這份合同備案過戶,自己能少交幾千元稅費,便沒有多加考慮就再次簽了字,并拿到了文先生支付的55萬元房款。
然而,當趙先生按第一份合同約定向文先生催討剩余的15萬元房款時,文先生卻拿出第二份合同,拒絕交付尚欠的房款。為此,雙方還發生了激烈爭執。
后來,趙先生咨詢律師得知,自己與買方簽訂的“陰陽”兩份合同,簽訂時間有先有后,而且“陽”合同是為避稅而后簽的,又經過了備案登記。律師據此分析認為,即便告上法庭,如果對方拒不承認第一份合同,趙先生也并非一定完全勝訴。這下子,趙先生可真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