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指過失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一)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客觀要件
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司法實踐中,過失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多種多樣,其具體犯罪方式,律法條文沒有明確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兩點:
(一)過失以其他危險方法是指過失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
(二)過失以其他危險方法是指與過失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危險性或者社會危害性相當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在客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特征:
(一)行為人實施了以其他危險方法,即除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如果行為人采用的犯罪方法與放火、爆炸等方法的嚴重危險性顯然不相稱,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該罪客觀特征。
(二)已經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致不特定的多數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嚴重損失。如果未造成危害結果或者危害結果不嚴重,均不構成該罪。
(三)嚴重后果必須是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造成。
(3)主體要件
該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4)主觀要件
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對其使用其他危險方法可能發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結果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或者應當預見這種嚴重結果可能發生,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了這種嚴重結果。這兩種過失對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均持否定態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發生。這一特征是行為人負有刑罰處罰的主觀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