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42問
標簽:房屋買賣 糾紛 |
1、何謂“交房時間”?
2、交房過程中出賣人的主要義務有哪些?
3、交房過程中買受人的主要義務有哪些?
4、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房屋權屬證明辦理完畢前,房屋如發生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誰承擔?
5、《解釋》第11條中所說的“正當理由”主要是指那些理由?
6、出賣人在房屋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的時候就將房屋交付給了買受人,而買受人接收了房屋。如果房屋達到交付條件的時間超過了合同約定的時間,買受人能否要求出賣人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7、《商品房買賣合同》逾期履行違約金如何確定?
8、開發商惡意違約或實施欺詐行為致合同無效的違約金如何確定?
9、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如何處理?
10、按照法律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并具備國家規定的竣工條件有哪些?
11、《建筑法》第60條第1款明確規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請問,國家規定的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有多久?若對此產生糾紛,應如何認定?
12、對于出賣人交付不合格房屋的,買受人可采取的救濟措施有哪些?
13、出賣人交付不合格房屋,買受人采取違約侵權責任措施予以補救的,應注意哪些問題:
14、對于房屋存有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買受人在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15、交付的房屋出現質量問題的,買受人該如何處理?出賣人負有哪些義務?
16、《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13條所稱的房屋質量問題包括哪些范圍?
17、房地產公司不能滿足交房條件,并一直推脫,要么就以退房來威脅,可使購房者要退房的話很難,購房者該怎么辦?
18、逾期交房日期怎樣計算?
19、剛交付的房子,購房者沒辦理入伙手續,自己先查驗了一遍,發現有水從衛生間深入相連房間的明顯痕跡,購房者能不能收這樣的房?
20、購房者在合同上規定2002年12月30日交房,但是在2003年1月26日購房者才拿到入住通知,購房人能否根據開發商推遲交房為理由退房?物業公司以購房者沒有辦理入住手續,拒不交房,應不應該?購房者能否向開發商索賠?
21、收房不出示“備案表”,算不算違約?
22、預售房交付的標志是什么?
23、簽訂合同時對房產證的辦理應當如何約定?
24、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及其他相關的糾紛的解決是選擇訴訟好還是選擇仲裁好? 一
25、所購商品房與《住宅使用說明書》不符開發商不承擔責任
26、訂購的商品房被賣,為何要不到雙倍定金
27、已交付的房屋出現質量問題的,買受人能選擇退房嗎?
28、購房戶應交配套費嗎?
29、已抵押商品房能否買賣,如何規避風險
30、武漢“樓間距”有了新規定
31、簽《房屋認購書》流程
32、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未約定車庫門高度如何處理
33、未按合同約定進行竣工綜合驗收能否交房?
34、簽合同注意按揭貸款的約定
35、消費者買房需要注意三點
36、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生效與進行合同公證有必然聯系嗎?
37、《最高法院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問題的解釋》中開發企業應注意的兩個問題
38、被拆遷人拒絕支付差價款如何處理?
39、一般的房屋均可以自由買賣,但下列房屋是不能買賣的
40、二手房買賣的相關問題
41、陽臺是否算作建筑面積、怎樣計算?
42、簽訂租房合同時應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43、律師提示:從4個方面認定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1、問:何謂“交房時間”?
答:所謂“交房時間”,是指出賣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使房屋達到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通知買受人辦理房屋交接手續,買受人在通知所確定的期限內辦理完畢房屋交接手續的過程。
2、問:交房過程中出賣人的主要義務有哪些?
答:交房過程中出賣人的主要義務有:
(1)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使房屋達到合同約定的使用條件;
(2)房屋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應當及時約定的方式通知買受人辦理房屋交接手續;
(3)在交接時出示有關房屋達到交付使用條件的證明文件,并不得以任何非合同約定的條件阻礙交房。
3、問:交房過程中買受人的主要義務有哪些?
答:交房過程中買受人的主要義務是按照出賣人通知要求的時間、地點與出賣人辦理房屋交接手續。
4、問: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房屋權屬證明辦理完畢前,房屋如發生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誰承擔?
答: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中第11條明確規定:“對房屋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5、問:《解釋》第11條中所說的“正當理由”主要是指那些理由?
答:這里所說的“正當理由”主要是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理由。其他原因,如疾病、外出等,由于買受人可以委托他人辦理交房手續,因此,不構成“正當理由”。
6、問:出賣人在房屋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的時候就將房屋交付給了買受人,而買受人接收了房屋。如果房屋達到交付條件的時間超過了合同約定的時間,買受人能否要求出賣人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答:按照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約定,買受人在接收房屋時應當有權察看房屋達到合同約定交付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因此,無論是出賣人在交房時沒有出示這些證明文件,還是買受人明知房屋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而同意接收房屋,雙方當事人都以自己的實際行為變更了合同關于房屋交付條件及程序的約定,那么,如果房屋達到交付條件的時間超過了合同約定的時間,買受人不能再依照合同的約定追究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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