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門有關負責人就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答記者問
2006年08月07日 14:03:32 來源:新華網
記者:我們注意到《意見》對境外機構和個人在境內購買自用、自住商品房作出了新的規定,這是基于什么考慮?
有關負責人:隨著我國對外開放和房地產市場逐步發展,境外機構和個人在境內購買房地產日趨活躍,外資進入房地產市場的準入規則不夠規范、市場秩序比較混亂。我國土地資源稀缺,人口眾多,人地矛盾突出。從長遠考慮有必要進一步加強境外機構和個人在境內投資購買房地產的監管。
《意見》規定,除經批準從事經營房地產的企業外,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和個人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具體包含兩種情況:一是境外機構經有關部門批準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二是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境外個人。境外個人在境內工作、學習超過一年時間的,已屬國民經濟的“居民”范疇,其經濟活動的成果計入我國的GDP,自然可以享受境內自然人的部分待遇,因而允許購買生活、工作必需的自住商品房;在境內工作學習不足一年時間的,其住房需求可通過租賃方式加以解決。考慮到港澳臺地區居民和華僑與內地聯系密切,其中很多人雖然沒有在內地學習、工作,但在內地長期生活,允許其在境內購買自住的商品房是有必要的,因此《意見》規定可在境內限購一定面積的自住商品房。
記者:符合規定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自用、自住商品房為什么必須采取實名制?
有關負責人:為防止某些境外機構和個人違規購買炒作房地產,維護房地產市場的穩定,做好房地產市場監管的基礎工作,更準確地掌握房地產信息,參照國內居民購房的普遍做法,對符合規定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實行實名制是必要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自用、自住商品房時,境外機構必須持有有關部門批準其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證明,個人則應持在境內學習、工作超過一年的有效證明。各地房地產產權登記主管部門將嚴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則辦理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房屋的產權登記。自用、自住原則按以下政策把握:凡符合條件的境外個人在境內只能購買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房,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只能在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城市購買用于辦公所需的商品房。各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將完善商品房交易登記信息系統,加強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發現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不符合自用、自住原則的,不予辦理有關手續。
記者:《意見》出臺后,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的資金匯入和結匯的具體辦理程序有什么變化?
有關負責人:為配合《意見》的落實工作,進一步規范房地產市場外匯管理,今后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境內商品房只有符合自用、自住原則,才能辦理相關外匯收支和匯兌手續。境外機構和個人從境外匯入購房款或從其境內外匯賬戶支付購房款的,應當經外匯指定銀行審核確認相關材料后,將購房外匯資金結匯后劃入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人民幣賬戶,不能將外匯資金直接劃入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外匯賬戶。境外機構和個人因故不能完成商品房交易,需將人民幣購房款購匯匯出的,經原結匯的外匯指定銀行進行真實性審核確認后,可將人民幣購房款購匯劃回境外機構或個人外匯賬戶。境外機構和個人轉讓所購境內商品房取得的人民幣資金,須依法辦理納稅等手續并經商品房所在外匯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后,可購匯匯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