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消費者依法維權意識的不斷增強,一些房產商敢于在房屋面積和質量上違約的情況已是越來越少。然而,“另類違約”,即售樓廣告所描述的條件與環境和實際交房時大相徑庭的事情卻仍屢有發生,而消費者往往是直到交房之后才發現上當受騙,且大多是在交涉無果的情況下選擇了沉默。
免費接送車——一張空頭支票
2008年3月,某房產公司對外發布促銷廣告稱:其已經與一家公交公司達成協議,只要是其開發小區內的居民,不僅每天有專門的公交車接送去市區,而且還是免費的。正是鑒于有這么好的交通條件,同年4月許小姐與該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預售合同》,花18萬余元購買了一套房子。
去年4月,房子交付后許小姐發現,別說免費乘車,就是進出小區的公交車也根本沒有。房產公司對此的解釋是:由于商品房銷售還不多,入住率不高,因此如果現在兌現公交車接送,必然導致公司成本過高,加上《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并沒有將此作為必備條款,因此決定暫緩執行,待條件成熟以后再說。
到什么時候才算“條件成熟”?怎樣才算“條件成熟”?聽了房產公司的答復,許小姐的心徹底涼了,她知道所謂的免費公交車肯定是永遠也乘不上了。
承諾的設施——全是子虛烏有
2008年6月,某房產公司對外發布促銷廣告稱:其開發的小區將擁有游泳池、籃球場、足球場、羽毛球場、電子閱覽室等配套設施。喜歡運動和閱讀的陳先生當即與該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預售合同》,花27萬余元購買了一套房子。
去年7月,公司交付房子后,陳先生發現小區內根本沒有什么游泳池、籃球場、足球場、羽毛球場和電子閱覽室,遂找該公司去理論。公司的答復讓陳先生如入冰窖:那些只是公司最初的設想,并不是合同確定的內容,我們之間的交易當然應當以合同為準,而《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并沒有寫到上述設施,因此公司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歐式風情街——竟成微縮景觀
2008年8月,江小姐從某房產公司散發的促銷廣告中得知,其開發的小區內有一條歐式風情街,定位于歐式、經典、高端、高品位,包括酒吧、西餐廳、咖啡廳等一應俱全,能使“外國人有回家的感覺,中國人有出國的享受”。
江小姐自幼酷愛歐式風格,遂與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預售合同》,以31萬余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套房子。可去年9月江小姐領房后發現,小區內雖然確實有一條歐式風情街,但只不過是供行人觀賞的、面積僅為60多平方米的微型景觀。感覺受到欺騙的江小姐遂向公司討個說法。然而公司的答復卻讓江小姐哭笑不得:促銷廣告中并沒有說到歐式風情街的規模,雙方的購銷合同中也沒有涉及歐式風情街的大小,因此只要有歐式風情街的存在,不管是什么形式,都表明其已經按照促銷廣告履行了承諾。
為了不挨宰——你得牢記維權
針對一些房產公司在銷售廣告中故意“打擦邊球”,事后卻提出以雙方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為準而蒙混過關,逃避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消費者應該當怎樣防范呢?
首先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除應仔細閱讀與自己所購房屋有關的面積、價款、交付時間、違約責任等條款外,還必須看清開發商是否已經將其在促銷廣告中的承諾寫入合同,且務必明確、具體,甚至可以將廣告承諾的附圖及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其次在購房的過程中必須注意搜集證據,如開發商發布的銷售廣告等,避免因時過境遷而無法靠證據說話,最終導致敗訴。
第三只要擁有足夠的證據,就不要怕打官司麻煩,而是要敢于依法提起訴訟,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