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袁某是上海的一位民營企業家,隨著公司業務不斷擴大,急需租賃一個倉庫用于存放貨物。2005年3月,袁袁某通過網絡在浦東花木地區找到了一幢二層的樓房和一個自行車庫,房東愿意以每年4萬元的租金標準出租給他,這一價格要大大低于當時的市場價,雖然很誘人,但在商場經驗老道的袁某還是有所顧慮,害怕其中有貓膩。房東為打消袁某的疑惑,便特地提供了其與某生產隊簽訂的土地租賃協議及該生產隊出具的準許建造房屋的證明。看到這些證明材料后,袁某便放心地與房東簽訂了為期五年的房屋租賃協議,并在支付了首期六個月的租金后對房屋進行了裝修。
然而出人意料的是,袁某剛剛將房屋裝修好,就突然接到房東的書面通知,通知上說房屋是違章建筑,雙方租賃協議無效,要求袁某立即搬離。房東的這一招一下子讓袁某摸不著頭腦:如果是違章建筑的話,為什么房東事先不說,反而在簽訂合同后再自己跳出來揭發自己呢?
法院判決:法院經審理查明,上述房屋雖然有生產隊出具的證明,但由于生產隊無權將農用地出租給他人建造房屋,因此該房屋確屬違章搭建,是不合法建筑,故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在內容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是無效合同。
理財提示:由于我國土地性質多樣,有些違章建筑并不一定能在短時間內被發現。因此一旦租賃了違章建筑,承租人的權利將不受法律保護。所以承租人在租賃房屋時,一定要了解清楚該房屋的權屬情況,確認該房屋是不是出租人所有的合法建筑。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生產隊、村民小組、村委會、鄉鎮政府沒有建設用地、房屋建造的審批權,因此他們出具的關于出租土地建房的批準、證明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對于出租人來講,建造房屋一定要依法進行,履行相應的法律手續,禁止違章搭建,已經搭建的要立即拆除,更不能將違章建筑出租以牟取非法利益。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違章建筑一經發現,房地產管理部門有權予以拆除,并對違章搭建人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