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在房屋交易中經常見到的兩種權利狀態。同一房屋,在交易中交易的可能是所有權,也可能是使用權,也可能是他項權利,如典權、抵押權、租賃權等。
1、房屋的所有權 房屋的所有權為房屋的占有權、管理權、享用權、排他權、處置權(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贈與、繼承)的總和。擁有了房屋的所有權就等于擁有了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一切權利。 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方式有很多,現歸納如下:
(1)依法新建的房屋;
(2)添附的房屋,如翻建、擴建、加層等;
(3)通過買賣、贈與、互換等民事法律行為取得所有權的房屋;
(4)繼承或受遺的房屋。
前兩種方式稱為公民房屋所有權原始取得方式,即直接根據法律的規定取得的所有權;后兩種方式稱為公民房屋所有權繼受取得,即公民通過某種民事法律行為從原所有人那里取得房屋所有權。
2、房屋的使用權 房屋的使用權是指對房屋擁有的享用權。房屋租賃活動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權。房屋的使用權不能出售、抵押、贈與、繼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權之中。
3、房屋的他項權利 房屋的他項權利是指由房屋的所有權衍生出來的典權、租賃權、抵押權、繼承權等權利。
(1)典權 所謂典權是指房屋所有權擁有者有將其房屋典當給他人以獲得利益的權利。房屋典當是指承典人用價款從房屋所有人手中取得使用房屋的權利的行為。承典人與出典人(房屋所有人)要訂典契,約定回贖期限(即存續期),一般期限是3年到10年不等。到期由出典人還清典價,贖回房屋。典價無利息,房屋無租金。典契中一般規定,到期不贖的,由承典人改典為買,也可經雙方協商,續期再典。承典人除占有房屋供自己使用外,在典權存續期內,還可以將房屋轉典,或出租給他人,并且可以典權作為抵押權的標的物。
(2)抵押權 抵押權劉指房屋所有權認有將其房屋抵押給他人的權利。房屋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屋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屋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3)租賃權 租賃權是指房屋所有權人有將其房屋租賃給他人的權利。房屋租賃,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承租人取得房屋使用權后,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隨便處置所承租的房屋,除非租賃合同另有規定,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房屋的他項權利種類很多,這里只介紹以上三種,也是最常見的三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