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甲購買了一套平房,購買時只簽訂了私人合同(有證人),合同約定有關過戶手續、稅費等由賣方承擔。但甲交付全部房款后,賣方一直沒有辦理有關過戶手續,請問房地產買賣應當如何辦理有關手續?我們的買賣合同成立了嗎?我應當怎么辦?
【解答】
我國《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七條明確規定:
(一)房地產轉讓當事人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二)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后3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申報成交價格;
(三)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并在15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答復;
(四)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并根據需要對轉讓的房地產進行現場查勘和評估;
(五)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六)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過戶單;
(七)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應當憑過戶單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
根據我國合同法等規定:
1)只要出賣人是房屋所有權人,雙方自愿訂立書面合同的,房屋買賣合同就成立、生效,但房屋買賣需進行產權過戶登記才產生權屬變更的法律效果。產權過戶登記是履行房地產買賣合同、實現合同目的的行為。
2)未進行產權過戶登記不發生產權轉讓的效果,但并不影響房地產轉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本案中,賣方擁有房屋的產權,雙方簽訂了書面合同,所以該房屋買賣合同依法成立、生效。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應由賣方辦理契稅、產權過戶手續,所以您有權依據合同的約定要求賣方履行義務,辦理房產過戶手續。若賣方不履行合同約定,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賣方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對方賠償有關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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