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經適房申請條件
關于鄭州經適房申請條件最近公布了新的征求意見稿,不過只是意見稿還沒有真正實施。下面是意見稿關于經適房的最修修改:
《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在供應對象、建筑面積、申請程序、選房順序、產權性質、轉讓及回購、貨幣補貼等方面有所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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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對象由“中低收入”群體變化為“低收入”群體,主要表現在收入和住房兩方面:
收入方面,原辦法中是“夫妻雙方年收入不超過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新辦法中是“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的4倍”。鄭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是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鎮居民低保標準2倍的家庭,經濟適用住房與廉租住房的標準都與城鎮居民低保標準相掛鉤,從而實現保障 性住房體系內標準的無縫對接。
住房情況,原辦法中是“無住房或者三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積不足80平方米”;新辦法中是“無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足20平方米”。
原辦法規定“單套住房建筑面積不得超過120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積8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住房不低于總套數的60%”。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新辦 法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應當控制在60平方米至90平方米”。同時規定:“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人均住房狀況、家庭人口及市場供求等因 素可適當調整經濟適用住房單套建筑面積。”
由直接申請變為三級審核兩次公示
原辦法規定申請人持相關資料直接到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申請。為使經濟適用房申請程序更加公開、公平和公正,新辦法規定,申請實行三級審核兩次公示制度,使審核程序更加嚴格和規范。具體來講:
第一步:申請與初審。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先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相關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初審意見。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將調查情況和初審意見在申請人居住的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實際居住地街 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調查、核實,并組織在申請人居住的社區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將申請資料和初審意見報送區房管部門;有異議的,相關 部門重新進行調查、核實。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可將申請資料和初審意見報送區房管部門;異議成立的,要通知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步:復審。區房管部門收到報送的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復審意見。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區房管部門將申請資料和復審意見報送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機構;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區房管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步:核準。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機構要從接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最后審核。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 理機構要將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的姓名、家庭收入、住房狀況和婚姻狀況等情況在市房地產網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
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機構核發“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證”(以下簡稱“購房證”);有異議的,10日內重新進行調查核實。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核發“購房證”;異議成立的,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機構應當通知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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