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出資人吃虧
來源:新疆法制報作者:發表時間:2010-03-23
因對購買經濟適用房有資格限制,一些外地人或沒有資格購買的人,常采用“借名”的方式購買。
因為戶籍或身份所限,“借用別人的身份買房”現象很普遍。房產證上的人是名義上的買房人,而實際上房子屬于另外一個人。
如今房價飛漲,幾年前買的房子現在已經翻了幾倍。面對巨大的利益,出借姓名人和實際買房人的搶房戰屢見不鮮。法律會如何判決這些借名買房糾紛呢
“借名買房”起糾紛
“明明是我出錢買的房子,堂弟卻讓我騰房給他。”3月20日,車女士無奈地向本報反映她“借名買房”的事。
2002年8月,剛到烏魯木齊市工作的車女士想買房,苦于自己不是烏市戶口不能購買價格優惠的經濟適用房,為了避免復雜的手續,她便找到自己的叔叔,以叔叔的名義購買了西山路某小區一套96平方米的經濟適用房期房,每平方米950元。
車女士交納首付款后,又以叔叔的名義貸款8萬余元,此后按月還款。
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當天,車女士和叔叔還簽訂了一份《購房協議書》,約定“由車女士出資,以叔叔名義購買的房屋,產權和歸屬權永久性歸車女士所有。”
今年春節后,車女士的叔叔突發疾病離世,車女士要求將房子過戶給自己,沒想到堂弟卻不認賬了,稱該房屬于他爸爸,買房的首付款是向車女士借的。
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法官湯秀斌說,按照法律規定,房屋歸車女士的堂弟及家人所有,雙方之間關于出資的糾紛可另案解決。私人之間關于“借名買房,約定房屋歸實際購買人”的合同不能推翻房產證。因為實際買房人不具有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資格,其借用他人名義買房是為了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合同無效。這是依據物權法和合同法的規定,使那些自認為聰明而“合理規避法律”的人最終不能得利,這樣的結果對大多數遵紀守法的公民來說是公平的,同時也不會使經適房的相關法規成為擺設。
情法兩難不易調解
類似車女士的事件,全疆各地都有。
2005年2月,兵團農一師11團職工萬天亮借用嫂子樊小屏的身份,在阿克蘇市買了一套86平方米的經濟適用房。
如今,樊小屏的愛人去世了,樊小屏要買房子,因當年買過一次經濟適用房,現在按照政策就不能再買了。惟一的一個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指標讓給了別人,眼看著當年買的房子,價值翻番,樊小屏感覺非常吃虧,她想占有以自己名義購買的經適房,便訴至法院。
湯秀斌告訴記者,面對著法理和情理的兩難,類似這樣的出借身份人起訴實際買房人的糾紛讓法院很難裁判。”房子值錢了,一些實際買房人心里也開始不踏實,雖然一直住在房子里,可畢竟房產證上不是自己的名。
湯秀斌說,由于大多數經濟適用房已經過了5年的上市期限,于是,他們想讓名義購房人過戶,把房本換成自己的名字。這類案件很難調解,雙方的態度都是堅決要房子。
法官說法
房屋歸屬產證為準
湯秀斌介紹,由于對購買經濟適用房有資格限制,因此一些外地人或者沒有資格購買經適房的人,就采用“借名買房”的方式——即借親戚、朋友、同事等人的身份買房。經濟適用住房是政府為解決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問題而實施的政策,所以對于經濟適用房的買賣,除須遵循法律外,還要符合有關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及上市出售的行政法規的規定。現實中還有人借名購買“單位集資房”,就是實際出資人借用集資單位人的名義買集資房。
“借名買房”官司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被借身份人想實際占有房屋,起訴實際買房人騰房;二是實際買房人起訴被借身份人,要求過戶到自己名下。
湯秀斌說,對于“借名買房”糾紛,法院判決的原則是依據物權法規定,以房產證上的名字為準。房屋歸產權證上的人所有,產權人歸還實際買房人的出資,但退還房款不是按現在的市場價退還,而是按當初買房時的價錢退還,這樣實際買房人就非常吃虧。實際買房人想要回出資,還要提供充足的證據,比如支付購房款的銀行轉賬憑證,轉賬日期要和購房日期相互對應;能證明是借名買房的證人證言;雙方之間簽訂的借名買房協議等。
湯秀斌說,現在,購買經濟適用房仍然有戶籍和資格的限制,所以借名買房的事兒還有可能發生。提醒買房人,借名買房在法律上是不被認可的,用他人姓名買房的人有一定風險,被借名的人一旦反悔,那么買房人將無法用法律手段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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