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是虛賣房是實買賣經適房風險自擔
作者:蔣春燕 2010-07-13
因違規買賣經濟適用房引發抵押借款合同糾紛,孫女士將武女士告上法庭。記者今天獲悉,二中院裁定準予孫女士撤回上訴。
孫女士起訴到一審法院稱,2009年2月10日,自己與武女士簽訂了《借款合同》和《房地產抵押合同》。合同中所謂自己借款實際是武女士向自己支付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購房款,因武女士恐經濟適用房的買賣合同無效而要求自己與其簽訂借款合同和辦理房屋抵押擔保合同。該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屬無效合同。現因雙方協商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確認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無效。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經公證處公證,并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屬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雙方對該債權文書的內容產生爭議,不屬法院受案范圍。據此,裁定駁回孫女士起訴。
一審法院裁定后,孫女士不服,上訴到二中院。
該案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充分釋明指出,雙方當事人之間買賣經濟適用房的行為違反了國家的政策法規,但因雙方當事人在公證處就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辦理了公證債權文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復》的內容,經公證的以給付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依法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人或債務人對該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后孫女士表示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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