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努力在經濟適用房建設、銷售的每一個關鍵時點上廣征民意,確保這項民生工程的推進規范、有序。27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發布經濟適用房預(銷)售的合同示范文本,并開始公開征求市民意見。
《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預售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和《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以下合稱《合同示范文本》)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擬訂,將在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輪候供應試點工作中試用。
記者看到,《合同示范文本》除了體現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般要求外,還著重將《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等相關管理規定的要求以合同形式加以約定。
《合同示范文本》有以下特點:
一、合同為三方主體,甲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乙方為經濟適用住房買受人、丙方為區(縣)住房保障機構。
二、經濟適用住房買受人取得有限產權,約定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相同地段、質量的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價格,以及買受人上市轉讓住房可獲得轉讓總價款的比例。
三、合同約定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可以通過家訪等方式,了解買受人居住和使用經濟適用住房的情況;買受人發生擅自轉讓、出租、出借、贈與或者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等行為的,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采取書面通知改正、要求支付違約金、在指定媒體通報、記錄不良信用、直至收回房屋等處理方式。四、同住人作為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戶家庭成員,應當向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承諾遵守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管理規定和《合同示范文本》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