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內經濟適用房交易合同無效
問:我通過中介,定了一套還未取得房產證的經濟適用房,簽了居間合同、買賣合同和補充協議。其中,補充協議里規定了違約要交賠償金。但是現在,我考慮到這種房子的風險,又不想買這個房子了,請問如果悔約,
交給業主的3.5萬定金能要回來嗎?中介費是否要支付?
答:你簽訂的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及其補充協議,如果是合法有效的,且不存在可變更、可撤銷的理由,即使未取得房產證,你悔約也是違約。問題的關鍵是,你簽訂的購買經濟適用房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按有關規定,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未住滿5年的不得按市場價格出售住房。確需出售的,可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購買時,購買人仍需按有關規定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審核手續,超過核定最高購房總價標準以外部分需補交10%的綜合地價款并按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管理)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出售單價不得高于購買時的單價。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住滿5年的,可以按市場價格出售,由出售人按成交額的10%交納綜合地價款。可見,關于經濟適用房交易有很多禁止性規定,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合同如果違反有關禁止性規定,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合同。
關于未取得房產證進行房屋交易的風險問題:若賣房人在未取得房產證前上市交易,則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待定,若發生爭議時賣房人仍未取得房產證,則房屋買賣合同應認定為無效。這樣的話,你可以要求業主返還3.5萬元的定金,同時中介費也可以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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