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房是改變住房建設由國家和單位統包的制度,實行政府、單位、個人三方面共同承擔,通過籌集資金,建造的房屋。職工個人可按房價全額或部分出資、信貸、建材供應、稅費等方面給予部分減免。集資所建住房的權屬,按出資比例確定。個人按房價全額出資的,擁有全部產權,個人部分出資的,擁有部分產權。
簡介
一般由國有單位出面組織并提供自有的國有劃撥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國家予以減免部分稅費,由參加集資的職工部分或全額出資建設,房屋建成后歸職工所有,不對外出售。產權也可以歸單位和職工共有,在持續一段時間后過渡為職工個人所有。屬于經濟適用房的一種。
是指改變住房建設由國家和單位全包的制度,實行政府、單位、個人三者共同承擔,通過籌集資金,進行住房建設的一種辦法。職工個人可按房價全額或部分出資,政府及相關部門在用地、信貸、建材供應、稅費等方面給予部分減免。
納入范疇
2004年5月13日,由建設部、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頒布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正式施行。該《辦法》首次將集資、合作建房納入經濟適用房的范疇。《辦法》還規定,此前已經購買和簽訂買賣合同或協議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當地原有規定執行。 《辦法》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上市條件、供應對象的審核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對于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工礦區和困難企業,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單位發展計劃的前提下,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無房戶和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家庭。向職工收取的集資、合作建房款項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并接受當地財政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的監督。
凡已經享受房改政策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了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搞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集資、合作建房單位只允許收取規定的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辦法》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用途、銷售價格,以及不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租金標準等價格違法行為,將受到處罰。
購買方法
集資房的建設是需要報建的,且由一家到兩家地產開發公司負責,通過當地政府批準,在一系列的專業設計公司設計、規劃之下而進行的,集資房的開發是在同一片區內大規模、大面積地進行。據業內人士的不完全統計,集資房90%的業主用于自住,投資出租等其他用途占約10%。按照房價的承受力分析,集資房最適用于消費金字塔最底層的工薪階層,一般月收入為2000元左右的人購買集資房的人較多。漂泊不定的工作環境,不穩定的經濟收入,使他們擁有了強烈的安家沖動,于是在自己可以承受的經濟范圍內,在關外擁有一個自我的天空,每日享受關外清新的空氣,輕松購房,的確是一樁美事。從某種意義上講,購買集資房或許是把有限資金發揮效用的最佳渠道。購房者也必須注意到,目前房地產市場對集資房的總體看法是合理不合法。所謂合理就是存在的合理性,集資房的存在,是房地產市場發展過程中的中間產物,是不可爭辯的事實。但從某種意義上講,說它不合法,是因為把集資房與商品房相比,集資房沒有像商品房所擁有的房產證。但是,房產證是商品房所特有的東西,集資房與商品房畢竟不是同一種產品。集資房是以集體名義的房產,單個戶主沒有房產證也在情理之中。買房畢竟是件大事,為了謹慎起見,在集資房的購買過程中還應注意以下幾點: 1.別買違章建筑集資房。如果是違章建筑,那就意味著自己花錢買下的房子本身就是違法的,沒有法律保障,所住的房子會有隨時被拆掉的風險。
2.為了避免不應有的損失,看市政規劃,向開發商詢問是否辦了報建手續。有無建筑規劃許可證是非常重要的。一般建筑一定會在紅線內建房,而符合市政規劃的集資房用地還是獲得政府保護的。
3.要找專業開發商了解集資房開發商的的背景十分重要,這是讓自己的各方面權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的重要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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