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
市房管局關于《貴陽市廉租住房管理試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在實施過程中發現問題,應及時向市房管局反饋。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貴陽市廉租住房管理試行辦法
根據國家建設部《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貴陽市住房分配貨幣化實施意見》及本市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一、本辦法所稱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單位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向具有城鎮常住居民戶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對低廉的普通住房。
二、貴陽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市廉租住房的具體實施方案及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三、廉租住房的來源如下:
(一)騰退的適合作廉租住房的原有公有住房;
(二)政府和單位出資興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三)政府和單位出資購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四)社會捐贈的住房。
(五)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情況采用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承租廉租住房:
(一)家庭人均收入達不到民政部門確定的社會最低生活保障且人均住房使用面積不足6平方米的生活和住房困難戶;
(二)以貸款方式購買住宅后,因經濟收入水平下降,不能按計劃償還住房貸款,依法需要騰房清償債務的;
(三)因災害原因失去住所,確需政府安置的城市居民。
五、申請承租廉租住房,應當向市房地產管理局提出租賃申請,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身份證及戶口簿;
(二)家庭人口、收入情況的證明;
(三)現住房情況證明;
(四)需要騰房清償住房貸款的,應提交有關清償的法律文書;
(五)因災害導致失去住所的,應提交所在區政府和辦事處的證明。
六、廉租住房的審批機構廉租住房審批小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市房地產管理局、市民政局、省、市總工會、省、市房改辦、市監察局等有關單位負責人組成。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市房地產管理局局長任副組長。
七、廉租住房的審批原則、調查及工作程序(一)廉租住房的審批,按照申請人住房困難程度和登記順序等條件,根據公平公開、綜合平衡、輪候配租、社會監督的原則進行。
(二)對申請人有關情況的調查工作,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具體負責,申請人所在單位及辦事處應當給予積極配合。
(三)廉租住房審批小組每季度召開一次審批會議,就申請人提交的有關資料及調查了解的情況進行審議。審議時,涉及申請人所在地的辦事處或所在單位負責人應當參加。
(四)如經批準,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通知申請人并辦理有關手續,簽訂租賃合同。
(五)屬于因災害原因需要立即安置的,經審批小組組長同意,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先行安置。待下一審批日再予確認。
八、廉租住房的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按照《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廉租住房租金原則上按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構成因素確定。
九、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現公有住房經認定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租金標準按上條規定執行。符合房改政策規定的減免對象,按房改政策執行。
十、廉租住房應按照《貴陽市城鎮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實施物業管理。住戶應服從物業管理,并按規定交納費用。
十一、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租。
十二、承租廉租住房的住戶實行每年復審一次。因家庭收入情況改變,屬職工的由勞動部門、屬干部的由人事部門、屬居民的由民政部門認定后,不應再租住廉租住房的,由市房管局子以限期收回;超過期限不騰退且無正當理由的,按商品租金標準計收。
十三、本辦法自批準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