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想與貞某霞于1990年經人介紹相識,不久便登記結婚。兩人結婚初期感情尚好,生育一子小虎,但后來因丈夫迷戀賭博,雙方感情出現危機。2003年,貞某霞提出離婚。李某想表示同意,但雙方在財產分割方面產生爭議。原來,1997年,李某想根據當時的房改政策,通過優惠售房政策購買了本單位的一處房產,并取得了房產證。針對這一房產,李某想認為,該房改房是單位給予自己優惠的基礎上購買的,應當是自己的個人財產,并且同意償還購買該房產時妻子貞某霞所支付的一部分款項;而貞某霞認為,該房改房是在夫妻婚后取得的,是夫妻共有財產,應當予以分割。夫妻雙方爭執不下。李某想遂起訴到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經審理后認為,原告李某想與被告貞某霞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后,判決原、被告雙方離婚;判決孩子小虎歸貞某霞撫養,李某想每月支付兒子生活費人民幣400元,孩子的醫療費和教育費由原被告雙方各負擔一半,至兒子能獨立生活時止;該房改房是原告李某想與被告貞某霞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應當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根據法律的規定,判決改房產歸貞某霞所有,根據市場估價,該房產市值為40萬元,判決貞某霞支付李某想人民幣16萬元。
案情細分:所謂房改房是指根據國家購房政策,職工單位將公房以工資性貨幣分配方式出售給職工,職工以市場價、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從而對購買的房屋享有部分產權或全部產權的住房。根據國家購房政策,職工以市場價和成本價購買的公房,產權一般歸個人所有;而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房,由個人和單位共享產權,產權分割按照標準價所占成本價或市場價的比例來確定,個人只取得其中的部分產權,另一部分產權歸單位所有;按照標準價出售的公房,國家鼓勵職工補足成本價價款,以取得另一部分單位的產權。以市場價購買的公房,職工享有完全的所有權,即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但是,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的公房的產權通常是該房屋的占有、使用的權利通常歸產權人,但處分權上有一定的限制即該房屋通常不能辦理贈與,在收益權上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直接上市交易,有的除需征求原產權單位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外,還需補交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
對于這種以優惠價格購買的公房,人民法院在處理夫妻雙方離婚時產生的產權糾紛時,房改房的產權應當如何認定,是否應當進行分割?主要根據房屋產權取得的時間以及購房價款交付時間為限,分以下四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如果在婚前取得了公房產權,無論是全部的產權還是部分產權,根據《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所以該部分產權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夫妻雙方離婚時,人民法院應當判令產權不變,不應分割;
第二種情況,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產權,無論是其中的一部分還是全部,對于該部分或全部產權,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房屋產權為夫妻共同所有,應當進行分割;
第三種情況,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尚未取得產權的公房,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經交付了市場價、成本價或標準價而離婚時沒有辦理產權登記,該房產應該歸夫妻共同所有,但人民法院不應進行處理,待取得產權后,再另外起訴進行分割;
第四種情況,對于離婚后取得產權,而且是離婚后夫妻一方才交付購房的價款,人民法院當然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應進行分割。
上述四種情況基本解決了發生夫妻房改房產權糾紛時是否應當分割的問題。
對于已經明確應當進行分割的房改房,如何具體分割呢?首先,夫妻雙方可以協商約定夫妻共有的房改房如何分割,協商分割時除了尊重雙方的意思表示以外,還應本著公平原則;其次,對于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也應當首先本著公平原則在夫妻雙方之間調解;再次,如果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在判決中,原則上,對于以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的房改房,應按市場價分割。對于誰應當獲得房產,應當本著照顧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原則,一般歸撫養子女的一方所有,但是分得住房的一方應按等價原則給予另一方相當于該住房市場價值一半的補償。當然,對于無過錯一方,應當適當照顧。
本案中,李某想和貞某霞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改房所有權,因此,該房改房是夫妻共有財產,應當予以分割。雙方首先協商分割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法院受理此案后,本著保護婦女兒童利益的原則,把該房改房判給撫養孩子的貞某霞是正確的。當然,對于李某想,法院根據該房改房的市場估價40萬元,然后由于李某想的過錯,所以判令貞某霞支付給李某想16萬元,在法律適用上也是正確的。
總的來說,司法實踐中應把握好以下幾個原則:
第一,購房優惠政策夫妻均享原則?;橐鲫P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改房,不屬于職工個人的財產,也不是家庭共同共有財產,而應是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
第二,調解原則。尊重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盡量將矛盾化解。
第三,照顧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原則。房改房分割要有利于子女成長,對撫養子女方應給予照顧;沒有子女的,盡量照顧女方。第四,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對于離婚無過錯方應當給予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