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姜女士:我與前夫于2014年8月份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當時離婚協議約定將我們共有的一套房產贈給我兒子,但是沒有辦理房產變更登記手續。今年4月份前夫再婚,前幾天前夫找到我說他要起訴到法院撤銷對我兒子的房產贈與,他能否得到支持?
毛淑琴律師:當事人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時,離婚協議中的房產贈與條款與整個離婚協議是一個整體,不能單獨行使任意撤銷權。男女雙方基于離婚事由將夫妻共同財產處分給子女,是一種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贈與行為,在雙方婚姻關系已經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誠信原則,不應允許任意撤銷。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6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也就是說,除了經過公正的贈與合同,或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可撤銷,一般的贈與合同在標的物權利轉移之前是可以撤銷的。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如果不能舉證簽訂協議時有欺詐、脅迫的情形,一般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6條規定的任意撤銷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強調了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的法律約束力,不可擅自變更或撤銷,既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又強調維系夫妻家庭穩定,兩者并不矛盾。處理夫妻家庭矛盾時,如有沖突,則應當優先適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而不是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