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 84 )法辦字第 112 號《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18 )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如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而又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如果同居前,男女一方向對方索要房產、車輛等價值較大的財物,解除同居關系可以要求返還,對于小額物品則作為贈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