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購房雙方父母參與出資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
李男與趙女戀愛兩年后準備買房結婚。在倆人分別出資10萬元后,因資金不足,李男的父母又出資20萬元,趙女的父母出資10萬元。李趙倆人購置了一套50萬元的房屋。結婚四年后,房屋價值升至80萬元,此時倆人面臨離婚。
爭議焦點:該房屋應如何分割?
房產律師解答: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父母為結婚前的子女購房出資的,一般認定為對其子女個人的贈與。因此,李男和趙女父母的出資部分應分別計入倆人的出資價款,即李男的出資總額為30萬元,趙女的出資總額為20萬元。這樣,在倆人離婚時,李男和趙女應按照3比2的比例分割該套價值80萬元的房屋。
特別提示:
上述分割結果是在雙方父母的出資既不是對其子女的借款也不是對雙方贈與的情況下得出的結論。否則,應按以下情況處理:
(1)若上述出資均系父母對倆人的借款,比如出資時李男和趙女都作為借款人以倆人的名義分別向雙方的父母出具了借條,則倆人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下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在倆人離婚時,李男和趙女應按照1比1的比例分割該套價值80萬元的房屋。同時,李男和趙女應共同償還對雙方父母20萬元和10萬元的還款義務,并承擔連帶責任。
(2)若上述出資均系父母對倆人的增與,比如雙方的父母在出資時都明確表示其提供的出資款是贈與李男和趙女倆人的,則在倆人離婚時,李男和趙女應按照1比1的比例分割該套價值80萬元的房屋。同時,李男和趙女無須向雙方的父母承擔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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