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房改房如何分割
房改房,即已售公房。房改房有兩種:一是以成本價購買,取得完全產權的房改房;二是以標準價購買,取得部分產權的房改房(有人稱之為“小產權”)。公房出售是在原有住房基礎上的政策性住房交易,如購房的是已婚職工,公房實際上是賣給夫妻雙方而不是僅向夫妻中的一方出售。即夫妻雙方購得的房改房,無論以誰的名義登記,也無論原產權單位是男方單位、女方單位,或者是某一方的父母單位,該房改房應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對于取得房改公房“小產權”、以標準價購房的情況,購房者只是取得部分產權,無論比例高低,都與售房單位存在著一種產權共有關系。只有屬于公民所有的部分,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1、離婚后房產不以實物分割,而以變賣分錢或作價補償的方式進行分割。以變賣分錢的方式分割時,可以通過拍賣市場拍賣,也可以通過中介機構等其他途徑出售住房,雙方對賣得的款項進行合法合理分割。以作價補償方式分割住房時,由其中的一方繼續居住該住房,由房地產評估機構對該房產的市場價格估算后,由居住者支付另一方一定的價款,然后自己獨立地取得該房產的所有權。除了讓評估機構作出評估外,也可以用一種簡單的辦法,即參考同類地段同類型、同大小的住房的價格,減去一定的折舊,計算出該房產的價值。
2、《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對夫妻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參照上述有關解答,予以妥善處理。但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一般應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依照離婚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同類住房標準價,給予對方一半價值的補償。”最高人民法院的《解答》是1996年印發的,此后,已售公房上市,“產權補償”或“價值補償”等房改政策又相繼出臺,而公房一旦進入市場,其房款必然會比房改購房的標準價高得多。如果一方取得標準價一半的補償,而另一方卻擁有價值較大的房屋,將有悖于婚姻法夫妻享有平等的財產所有權、處分權的規定。適應情況的變化,離婚分割房改公房時應按房屋的市場實際價值分割,而不能再按照取得該房產時所付出的購房款來確定房屋的價值,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給予對方的補償費一般應為房屋市場價的一半。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解答》中還規定:“對夫妻雙方均爭房屋部分產權的,如雙方同意或雙方經濟、住房條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競價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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