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購買房產后補辦結婚證該房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999年3月,26歲的胡先生和24歲的江女士舉行了婚禮。之后倆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2001年8月,倆人用兩年來共同生活期間所積攢的16萬元購買了一套二手房,購房人和房產證上寫的都是江女士的名字。2003年3月因江女士懷孕,為了辦理準生證,倆人才領取了結婚證。2005年6月雙方因感情不和開始分居。倆人關系緊張后,胡先生一直對該套房產的歸屬問題惴惴不安。因為房產是在倆人領取結婚證之前購買的,而房產證上又是江女士一個人的名字,胡先生擔心該套房產會作為個人婚前財產來處理。
焦點問題:該套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房產律師解答:
該套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理由在于:
首先,胡江倆人先前的同居關系經補辦結婚登記后可以轉化為事實婚姻關系。雖然1999年3月倆人同居時未進行結婚登記,但此時倆人已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并且也符合結婚的實質性要件,因此雙方先前的同居關系在補領結婚證后即轉化為法律認可的事實婚姻。
其次,2003年3月倆人領取結婚證的行為屬于補辦結婚登記。按照相關計劃生育法規和政策,已達到法定婚齡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懷孕的,應終止妊娠,否則將受到嚴厲處罰。在此情況下,倆人在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兩年之后,出于懷孕生養的原因而領取結婚證,其實質是補辦結婚登記。
第三,倆人的婚姻效力應從1999年起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實質要件時計算。因胡江倆人從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時起,均符合結婚條件,故雙方婚姻效力應從1999年3月起計算。
第四,該套房產系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在補辦結婚登記后,胡江倆人的婚姻效力始于1999年3月,故倆人于2001年8月出資購買的房屋取得于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且雙方共同出資時對該房屋的權屬又無其他約定,因此,該套房屋雖然登記在一方名下但也應屬夫妻共同財產。
特別提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于1994年2月1日以后的同居關系,只有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后,才能將先前雙方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之日起的同居關系合法化,并以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時的同居時間點認可雙方婚姻的起始時間。因此,從這一意義上說,也可以將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之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同居關系視為事實婚姻。當然,這要以補辦結婚登記為前提,否則,對于沒有補辦結婚登記的同居關系,法律是不承認其婚姻效力的。由此可見,為了從法律上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同居雙方應及時補辦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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