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房產贈兒子 妻子事后反悔難支持
作者: 于風衛 發布時間: 2009-09-23 中國法院網訊 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已將房產贈予兒子所有后,女方張女士又以重大誤解為由反悔。近日,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張女士的訴訟請求。 原告張女士與被告王先生于2008年2月14日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協議約定婚生子小王由原告撫養,并辦理了相關手續。其中《離婚協議書》約定:住房一套,面積34㎡,房屋產權歸兒子小王所有,女方有居住權。王女士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時方知未成年兒童不能辦理過戶,其遂以該協議顯失公平和存在重大誤解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該項條款,重新分割房產歸王女士一個人所有。被告王先生辯稱,簽訂離婚協議時已將這套房子給兒子所有,當時表明原告有居住權,如果將房子轉到原告名下,將侵犯兒子的合法權益。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雙方于2008年2月14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當時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背法律禁止性規定,應屬有效協議;該協議約定房屋產權歸兒子小王所有,應視為雙方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給其子。原告訴稱該款內容顯失公平和存在重大誤解,要求撤銷該款內容,但提供不出證據證實其主張,故法院對其該項訴求不予支持,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