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新聞發言人表示,目前的法律法規不允許在集體土地上進行房地產開發,不允許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成員銷售。“小產權房”的權益不受法律保護。提醒購房人注意購買“小產權房”所存在的法律風險。
那么,“小產權房”存在著哪些法律風險?
1. 由村委會印制頒發的產權證不合法,國家不予承認。當“小產權房”遇到產權爭議時,產權擁有人的權益將得不到法律保護。
2. “小產權房”不能上市交易,不能辦理過戶手續。
3. 如遇到拆遷,將被視為違章建筑,得不到拆遷補償。
那么,“小產權房”的風險真的很大嗎?
如果你買房的目的是自住,那么,風險并不大。首先,你的房是蓋在村屬的土地上,土地歸所在村集體所有,所以,發生產權爭議的可能性非常之小。作為對該房產的準司法仲裁主體的村委會是承認你的產權的,如遇到拆遷,村委會將視你的產權為該村產權的一部分而予以保護。至于以違章建筑對待,于法于理均不通。
如果,你所買的“小產權房”在親屬、朋友、熟人中發生轉讓買賣,也是可以進行的。因為在此種轉讓中產權證并不重要,可以用民間的商業合同方式進行轉讓,它一樣具有約束力。
所謂“違章建筑”,是指未經城市規劃局批準的建筑物,城市規劃局能管到農村去嗎?還有違章建筑得不到拆遷補償本身便是一種野蠻拆遷。違“章”建筑不是違“法”建筑,憑什么拆了白拆? 拆了白拆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違章建筑”仍然是公民的合法財產,(它不是偷盜、搶劫、欺詐勒索、貪污受賄等非法所得,憑什么“沒收”?)僅僅是“有暇疵”的合法財產而己,“有暇疵”就該處以極刑嗎?這是明顯的罰不當罪。
這件事早該改正了。
嚴格審查城中村農民建房售房的所有環節,未見什么不合法之處。“法所不禁,即為合法”。“小產權房”在手續上也許有些欠缺之處,應該允許他們補辦,并繳納該繳納的稅費。在這件事上,“堵”莫如“導”。
己建成的房不讓人家賣,正建的房子不讓人家建,堵塞農民的致富之路,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妥。
農民建房售房就像平價藥房的橫空出世,它作了政府多年來一直想作,而未能作到的,老百姓夢寐以求的事。它攻擊的是房地產商們的價格同盟,也許畸形的房價能從這里打開缺口,這是件天大的好事。
政府應該作的事是為城中村農民建房售房提供政策支持,提供法律幫助,而不是相反。
無論事態會如何發展,“小產權房”不但會大量存在,還會越建越多,昂貴的房價會為“小產權房”帶來無限商機,現在,許多房地產的加盟己使“小產權房”如虎添翼,登堂入室。無視“小產權房”的存在,會讓我們犯下一個絕大的錯誤。
而且“小產權房”的確會對構建和諧社會,平抑房價,實現“居者有其屋”,作出貢獻。
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派出所應該主動上門,為他們上戶口。如果他們至今還是黑人黑戶黑娃子,那都是派出所的錯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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