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護小產權房購買者合法權利
房價一上漲,小產權房往往就會受到熱捧。目前不少地方的樓市有了回暖的跡象,小產權房也隨之又開始受人青睞起來。
6月2日,深圳市公布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的處理決定》,被不少人解讀為將對小產權房“轉正”。一石激起千層浪,《決定》的出臺,立刻助推了小產權房話題的熱度。雖然深圳市人大有關負責人迅速出來澄清:“轉正”一說屬于誤讀,但小產權房的問題卻在百姓的生活中繼續存在。
事實上,在我國現有的法律中,“小產權房”只是一個民間的說法,而非一個真正的法律概念。目前,我國法律尚沒有對小產權房的統一規定,經常被大家作為依據援引的,往往都是相關部門的一些政策。
然而,盡管如此,與小產權房有關的糾紛卻頻頻出現在訴訟領域。通過法院裁判的三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在目前沒有法律統一規定的情況下,對于小產權房的問題,司法實踐中是區別對待的,一律說買小產權房有效或無效似乎都有失偏頗;而在能否成為小產權房主的過程中,是否具有小產權房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是個至關重要的問題。
希望我們約請法官精心采寫的以下案例,能夠為大家提供一些關于小產權房的法律知識。
——編者
賣小產權房給城里人房價上漲想毀約被駁回
舊村改造得房兩套賣房后悔主張合同無效
2009年4月3日,一紙終審判決讓王某(化名)想收回房子再賺錢的“好夢”碎了。
事情還要從2005年說起。這年12月,王某所在的村進行舊村改造,村委會跟王某簽了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和房屋拆遷安置合同。隨后,王某得到兩套二居室樓房。
王某妻子曾經的同事孫某(化名),聽說王某拆遷得了兩套房子,就與王某協商購買其中的一套。王某一想,反正也住不了這么多房子,賣了還能賺點錢。
雖然王某是農村戶口,孫某是城鎮戶口,但王某所在的村村委會、黨支部兩委班子對于村民出售拆遷所得的小產權樓房并沒有做出禁止性規定,對王某賣房的事情也表示不予干涉。
2006年1月,王某與孫某簽訂《房屋轉讓合同》,約定:王某為原房屋產權人(小產權)。經雙方協商,產權人王某愿將本套房屋的所有權賣給孫某。本房屋的出售價格為135000元。本房屋屬于小產權房屋,買受人應遵守當地村委會的有關制度和規定。隨后,王某與孫某履行了該合同,房款兩清。
哪知天有不測風云。房子賣了以后,當地的房價卻一路飆升。
2008年4月,王某以國家禁止城市居民購買農民房屋,且孫某是城市居民,故房屋轉讓合同屬于無效合同為由,起訴要求法院確認雙方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無效,讓孫某騰房。
孫某對于被訴一事認為,簽訂合同時,雙方明知該樓房是小產權房。而且,雙方簽訂合同時是完全自愿的,房屋已經交付完畢;經過兩年的時間,該房子已經有很大的升值。孫某辯稱:“王某是受利益驅動才起訴我。法律不應支持這種見利忘義、背信毀約的行為。我保留進一步追究王某的濫用訴權的行為給我造成的經濟損失的權利。”
庭審中,法官問孫某房屋的現狀如何,孫某氣憤地說:“我買房后進行了簡單裝修就把房子出租了。王某想把房子要回去,我不同意,他就騷擾租房的人,說他才是真正的房東,要把租我房的人趕走。現在,租房的人都不交房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