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主要是四個問題,一個是法,一個是理,一個是權益,一個是利益。
從法上講,國家法律土地制度規定的非常明確,集體土地它的宅基地包括它的土地轉讓性質,就是只能在屬于農民范疇內運轉,城市不能運轉。因為這是從農民的根本利益出發,在社會保障不健全的情況下,這一條不能動。
第二方面就是理,農民賣“小產權房”能夠致富,為什么不讓?城里人買“小產權房”便宜,為啥不讓買?其實,這里涉及的問題不是那么簡單,“小產權房”就這樣賣了,沒有把它的土地效益發揮到最大化。
再就是權益問題和利益問題。農民的問題,就是城鄉差別,兩元結構的問題,以及農民保障問題,在沒有解決和建立起來的情況下,最主要是保護農民利益的問題。
農村的宅基地是有限的,如果把大批農村的宅基地叫城市居民買到以后,將來可能出現他們的居住、生活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