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私賣小產權房,隨后離婚。離婚時,法院對此房的財產分割不予受理。他的前妻得不到賣房款,就不斷向購房者要錢;購房者想要退房拿回房款,又找不到賣房人。昨天,此糾紛的當事人、購房者朱先生向本報反映了這個情況。
昨天上午,記者來到后龍小區7號樓,見到了朱先生。他說,今年8月5日,他通過中介,在這個小區買了這套二手舊村改造房,并與原房主徐先生簽訂了購房協議。協議上寫明此房無任何財產糾紛,原房主也許諾賣房是經過妻子同意的。
8月23日,朱先生交了購房款,并于當日去后龍村委會更改戶主名,卻被告知徐先生和妻子李女士正在鬧離婚。男方未經女方同意,私賣房產,因此村委會不能給更改戶名。
朱先生找到徐先生想要退房,對方卻說正在和妻子辦理離婚手續,已經將資金轉移,手頭沒有錢。“我信以為真,又和他簽訂了房屋過戶補充協議。”朱先生說,他們約定,在11月26日之前,徐先生會拿出離婚證,為他成功辦理過戶手續,否則逾期每天要交給他500元違約金。裝修好房子后,他于9月中旬入住該房。
10月29日,徐先生和李女士離婚。法院認為,該處房產未經房產部門登記發證,無法確認其為合法財產,對該處房產的財產分割不予處理。這就意味著,雖然當事人離婚了,該處房產的處理仍存在糾紛。村委會稱,只能得到李女士同意,才能更改戶主。
朱先生沒有辦法,就找到徐先生,簽訂了退房協議。不過,直到現在,他還是沒拿到該退的房款。“近一兩個月以來,李女士三天兩頭帶人上門鬧,要我賠償她8萬元,否則就住在房子里。徐先生又聯系不上人。我不知道該怎么辦?”朱先生說。
記者撥打徐先生的手機,一直無人接聽。李女士說,她現在只能住在娘家,這樣做也是出于無奈。找不到前夫,只能找買房人。
山東德義君達律師事務所房產部律師徐征年說,舊村改造房屬于小產權房,禁止上市流通。一旦出現糾紛,買賣雙方的權益都難受到法律保護。李女士可以向法院起訴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買房人朱先生也可以提起訴訟要求退房,索回購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