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發改委日前發布關于進一步推進本市第一道綠化隔離地區建設的意見。意見中明確提出,有條件地允許已轉讓的農民自住房上市交易(6月17日《京華時報》)。
大家似乎普遍傾向于將此“意見”看作是小產權房即將合法化的前兆。但“有條件地允許已轉讓的農民自住房上市交易”與“小產權房合法化”并不能劃等號,而更像是一種基于無奈現實的“特事特辦”之舉。
“有條件地允許”之“條件”真正的核心在于“已轉讓”三字,一下子就將被允許上市交易的范圍縮小為當前存量的小產權房。“意見”之下,有關部門可能采取兩個動作:一是嚴格執行建設部去年6月20日發布的叫停令,繼續關緊新建小產權房的大門;二是以行政法規方式變相給予市場上現存小產權房合法地位,以了結已既成事實的小產權房難題。
個中關鍵在于,在法律未被修改之前,“有條件地允許已轉讓的農民自住房上市交易”本身就找不到任何合法性依據。《土地管理法》規定不允許在農村集體土地上進行房地產開發,《物權法》規定“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政府部門憑什么對存量小產權房“既往不咎”,而對新建小產權房嚴格禁止呢?
小產權房出現已十余年,且彼時之法律已嚴格禁止,沒有理由把法律的執行按時間先后一分為二,先前違法的變相轉為合法,后面違法的才依法制裁。解決“小產權房”問題唯有直面問題的本質——要么修改相關法律,承認小產權房的合法性;要么嚴格執行現行法律,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