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的規定,所謂無權代理合同,就是無代理權人代理他人從事民事行為所簽訂的合同。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定,因無權代理而簽訂的合同有以下情形三種:
1、根本沒有代理權而代理他人簽訂的合同。是指簽訂合同的人根本沒有經過被代理人的授權,就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而簽訂的合同。
2、超越代理權而簽訂的合同。是指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是有代理關系存在的,但是有代理權限的而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與他人簽訂了合同。
3、代理關系已經終止了后簽訂的合同。這是指行為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原來是有代理關系的,但是由于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事務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關系等原因,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現在已不復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