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集體產權房的弊端(六)
行為違法,不受法律保護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即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更加明確的規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移,必須經合法批準……未經審查批準,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房轉移給買主,房屋買賣、贈與等行為也應認定為無效。"
集體產權房屋對外出售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一旦產生糾紛,法律是不予保護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