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張先生:甲與乙簽訂購房協議,約定甲將房子賣給乙,但未及時辦理相關房屋過戶手續。之后,甲又與丙簽訂了另一份購房協議,約定將上述同一份房產出賣給丙,并協助丙辦理了相關的房產過戶手續。請問,乙是否能憑借與甲簽訂的購房協議將上述房產要回,并辦理相關房產變更登記手續?
江西姚建律師事務所張敏律師:由于房屋系不動產,其買賣后的交付完成必須以公示登記為要件(即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而甲與乙以及甲與丙的購房協議均為有效,但丙已通過房屋過戶手續實際取得了該套房產的所有權,因此,丙對該套房產享有的是民法上的物權,而乙僅因其與甲簽訂的購房合同而對該套房產享有債權,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同一不動產上同時存在物權和債權時,物權顯然優于債權。因此,乙無法再請求獲得該套房產,只能向甲主張相關的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