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新版商品房買賣合同7大變化
重慶市國土房管局透露,重慶市將推行新版本商品房買賣合同。和舊版相比,最大一個變化是,開始施行商品房銷售標價建面、套內并行;另外還有6大變化。
變化1:約定層高、凈高
“有的開發(fā)商在廣告中宣傳自己樓房的層高5.2米,但實際上只有4.3米的凈高,對此產生的糾紛怎么辦?”市國土房管局有關負責人介紹,目前部分商品房在銷售過程中,特別將層高作為銷售的賣點,出售方關于商品房層高的承諾也日益增多。為保護購房者權益,新修訂《合同》示范文本要求買賣雙方對商品房的層高、凈高進行約定,并對層高、凈高進行了釋義。今后,廣大購房者在購買商品房時,可以要求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對層高、凈高進行專門約定。
變化2:開發(fā)商沒按時辦按揭將賠款
市國土房管局有關負責人介紹,在通過按揭購買商品房過程中,因各種原因會導致不能如期申請或全額得到按揭貸款,給買賣雙方造成損失。2005年版《合同》示范文本對違約責任、違約賠償金額均沒有規(guī)定,產生糾紛時,買賣雙方沒有解決的依據。新修訂《合同》示范文本的對不同原因導致未能獲得按揭貸款的責任進行了約定。
變化3:延期交房和延期付款賠償比例對等
市國土房管局有關負責人介紹,2005版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對開發(fā)商延期交房與購房者延期付款的違約賠償條款進行了設計,但在實踐中,部分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存在降低自身風險,加重購房人責的情況,約定延期交房的賠付比例大大低于購房者延期付款的賠付比例,形成不對等的條款。例如開發(fā)商約定不能按期交房賠款比例是每天萬分之一,但約定消費者不能按期付款賠償比例是每天萬分之十。這顯然不對等。新版《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明確購房者延期付款的賠付比例不能高于開發(fā)企業(yè)延期付款的賠付比例。
變化4:一房二賣開發(fā)商將賠款
市國土房管局有關負責人透露,近年來,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將已司法查封或受到限制交易的房屋對外出售,或將已經設定抵押權的商品房未經抵押人同意擅自出售給購房人,或對購房人隱瞞房屋抵押的事實,嚴重侵害購房者合法權益。
新修訂《合同》示范文本對此作了明確,《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一條要求甲方對所售商品房的產權狀況進行承諾,并對是否抵押情況進行申明,并按照《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約定了違約責任,如有上述情況發(fā)生的,購房者最高可要求開發(fā)企業(yè)按已付房款一倍的賠償金進行賠償,充分保護廣大購房者的合法權益。
變化5:取得登記受理單后賣方義務完成
“2005年版《合同》示范文本中,對買賣雙方辦理合同登記備案和產權登記應履行的義務制定不夠明確,容易產生歧義。”市國土房管局有關人士說,老合同在這方面沒有明確規(guī)定,到底是辦理房屋產權證后義務終止還是材料提交后義務終止,這里面經常發(fā)生扯皮的事情。
新修訂《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二、十三條明確只要賣方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有關機關提交了登記機關規(guī)定的申請資料并取得登記受理單后,即為履行了辦理合同登記備案或產權登記的約定。并明確購買方應按約定時間提交辦理合同登記或產權登記的相關資料。
變化6:明確買賣雙方辦理預告登記的權利義務
據介紹,《物權法》、《房屋登記辦法》明確規(guī)定了買賣雙方可向登記機構申請辦理預告登記。新修訂《合同》示范文本第十四條對買賣雙方辦理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權利義務進行了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