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老爺子夫婦二人,生活在祖輩留下的房產中,通過分家獲得東、西房4間,老兩口生有三個女兒,大女兒馬Y,二女兒馬A,三女兒馬x。××年,馬老太太主持拆除舊房建北房5間。當年,馬Y已成年與父母共同生活,并參加了勞動。××年,馬老爺子夫婦主持建東房兩間,馬Y,馬A,馬x同樣參加了勞動。 ××年×月,馬Y與謝干結婚,仍與馬老爺子夫婦共同生活。馬Y與謝干結婚后生有一女及謝瑩瑩。同年×月,馬A結婚,戶口在本村。馬x于××年參加工作,戶口遷出,××年×月,結婚。××年馬Y將戶口遷出本村,××年遷回,謝干的戶口也遷入本村。××年,馬老爺子夫婦建造西房3間、東房門道一間。××年建南房3間。在××年、××年的建房中,馬Y與謝干、馬A、馬x均不同程度參加了建房。××土地使用者為馬老爺子。
代理意見:
受馬老爺子、馬A、馬x的的委托,天衡劍的三名律師作為其代理人出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系爭房產××院宅基地的使用權歸被告馬老爺子所有,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對該院的共同共有。村委會對本村宅基地房產的處理有決定權。
綜上所述,原被告之間對××院不存在共同共有,因此其主張分割馬老爺子夫婦二人,生活在祖輩留下的房產中,通過分家獲得東、西房4間,老兩口生有三個女兒,大女兒馬Y,二女兒馬A,三女兒馬x。××年,馬老太太主持拆除舊房建北房5間。當年,馬Y已成年與父母共同生活,并參加了勞動。××年,馬老爺子夫婦主持建東房兩間,馬Y,馬A,馬x同樣參加了勞動。 ××年×月,馬Y與謝干結婚,仍與馬老爺子夫婦共同生活。馬Y與謝干結婚后生有一女及謝瑩瑩。同年×月,馬A結婚,戶口在本村。馬x于××年參加工作,戶口遷出,××年×月,結婚。××年馬Y將戶口遷出本村,××年遷回,謝干的戶口也遷入本村。××年,馬老爺子夫婦建造西房3間、東房門道一間。××年建南房3間。在××年、××年的建房中,馬Y與謝干、馬A、馬x均不同程度參加了建房。××土地使用者為馬老爺子。屬于家庭共有的拆遷回購房產的訴請于法無據,有充分的證據顯示,原告放棄了對××村房屋的購買,且其亦無資格購買。請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
坐落于××房屋原系馬老爺子夫婦的共同財產。××年、××年,馬老爺子主持建房中,馬Y、馬A、馬x已成年與父母共同生活,并參加了勞動。××年和×× 年,馬老爺子夫婦主持建房中,馬Y、謝W參加了建房,馬A、馬x結婚另有住處。故××村房屋屬于馬老爺子與馬老太太、馬Y、謝W、馬A、馬x家庭共同財產。故對原屬于馬老爺子與馬老太太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一方去世后,應將遺產一半為配偶所有,另一半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其遺產由法定繼承人馬老爺子、馬Y、馬A、馬x依法繼承。另外,馬A對其母盡了主要扶養義務,可以多分得財產。馬老爺子作為馬Y的親生父親,現已耄耋之年,分割遺產時也應當予以照顧。由于馬老爺子當年拆遷時,馬Y、謝W、謝T三人有剩余購房平米數,未購買房屋,應視為放棄。馬老爺子與三個女兒馬Y、馬A、馬x口頭協商分配4套樓房,是其真是意思表示。各方已居住、生活多年。且該房屋是小產權房屋,未在國家房屋管理部門登記,雖由村委會登記馬老爺子名下,但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現三原告主張分得兩套房屋,于情、于理、于法均無法得到支持。馬Y雖有繼承母親遺產的權利,但放棄折價經濟補助及分割剩余購房款,本院對此不持異議。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5條、第10條、第13條、第2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8條、90條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馬Y、謝W、謝T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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