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離婚案件數量逐漸增多,案情也更加復雜,在眾多的離婚案件中,財產如何分割往往是案件爭議的焦點。新《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的若干意見》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明確了處理原則和具體的處理方法。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構成紛繁復雜,法律和司法解釋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正確處理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財產對于保障離婚當事人合法權益意義十分重要。下面專業人士就離婚案件財產分割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試加探討。
一、離婚財產分割范圍僅指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財產分割范圍僅指夫妻共同財產。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據此規定,離婚對財產分割的范圍,僅指夫妻共同財產,而夫妻個人財產、子女財產、其家庭成員財產均不再分割之列。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資、獎金;②生產、經營的收益;③知識產權的收益;④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⑤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離婚財產分割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當事人不擇手段爭奪財產
當夫妻感情破裂時,往往都會想盡一切辦法對財產加以占有,對財產的爭執往往互不相讓。甚至一方當事人為了迫使對方在財產問題上作出讓步,會不擇手段地采取各種形式爭奪財產。有的當事人會在財產分割問題上偽造債務,作假證言。比如,一方當事人可能會在離婚時給自己的親屬寫下假借條,還有的可能會私自售賣共有財產或運用虛開發票、大肆消費、私自賣房等手段隱匿自己的財產。(二)房產分割成為爭議焦點
離婚案件中,幾乎有一半以上爭議的焦點是“分房”。而房子爭議又涉及購房款的支付、房權人的共有、產權過戶的程序、新舊法律的沖突等相關復雜問題,因此,房產分割是離婚案件中相對復雜的法律問題。
1.對按揭房屋處理的難點
按揭購房目前已成為比較普遍的購房方式。近年來離婚案件中當事人提出對按揭房屋財產進行分割處理請求的增多,占了在離婚案件30%左右的比例,按揭購房在整個離婚案件中成了矛盾最集中、爭議最多的事實,成了整個案件的焦點。由于《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此都沒有明確規定,目前司法實務界的認識也未統一,給實務審理帶來了難度。
2.對夫妻有限產權房屋處理的難點
有限產權房屋,又稱部分產權房屋或優惠出售的公有房屋。這些房子有的是單位提供土地,職工提供資金共同建房,房屋產籍落在單位名下,職工可以對內、對外出售,在對外出售時,單位收回與其投入的土地等價的資金。還有的是單位以大比例、職工以小比例投資建房,房屋產籍落在職工名下,并規定職工在一定年限內不得出售,限制限期滿后房屋執照發給職工,職工在出售或出租時,單位享有優先購買權和承租權等。
遇到這些問題時,往往難以確定夫妻對有限產權房屋享有的權利范圍,同時也難以確定有限產權房屋的價值,因為價格評估只能計算全部產權的價值,而不能計算夫妻雙方享有的那部分產權的價值;按夫妻投入的價金計算部分產權的價值,又忽略了房屋的升值部分,不能體現夫妻共同財產的實際價值。
3.對父母購買的房屋的處理。
如果在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應視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有證據證明房屋為贈與夫妻雙方的情況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出資為夫妻雙方購置的房屋,應當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有證據證明為贈與一方的情況除外)。
三、對離婚財產分割方面的建議(一)完善立法
建議法律賦予法院更充分的調查取證權。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法院怎么樣才能行使好這一人民賦予的權力和職責呢?這就需要各方面法律的完善,對于法院來說,對于審判實踐中的每一個難題,都希望能夠妥善加以處理,但是僅憑法院一己之力無疑是不現實的,完善立法是首要的,也是必須的。(二)提高群眾財產約定意識
“約定優于法定”是民事法律中很重要的一條原則。《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要利用媒體廣泛宣傳婚前財產約定和公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群眾個人財產保護意識,使群眾逐漸改變傳統思想觀念。(三)建議建立離婚時的夫妻共同財產清算制度
在財產分割時,既然雙方都會想盡一切辦法來盡可能多地獲取財產,為何不嘗試用強制措施來彌補這一缺陷?用清算制度來確保夫妻離婚時的財產公開化、透明化,使財產分割更加公平、合理、合法、公正,以此保障弱勢一方當事人的經濟利益和離婚案件的正確審理,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法律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