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報道稱,一對夫妻在訴訟離婚時,妻子李女士提出丈夫王先生在訴訟前已轉移、隱匿了夫妻共同財產。經查證屬實后,法院依法判決準予雙方離婚,而王先生因轉移隱匿財產而獲得較少的夫妻共同財產,其分得價值690余萬元的夫妻共同財產中的90余萬元,其余部分歸女方所有。
調查:離婚時一方轉移房產的情況較常見
查證事實后,法院認定,王先生在離婚時,的確存在轉移、隱瞞財產行為。并根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不分。于是判決,對雙方現存的共同財產,即四套房屋及一輛奔馳轎車(價值約690余萬元),由李女士分得價值600余萬元的共同財產,王先生分得價值90余萬元共同財產。
現實中,這樣的案例屢見不鮮,兩個人在熱戀時愛得死去活來,可當愛成為往事,勞燕分飛時,財產的紛爭就提上議事日程,結婚時的房子、車子、存款,甚至一些家用電器都成為爭奪品。為了多得一杯羹,曾經同床共枕的愛人,常常便跟對方玩起了隱藏財產的游戲。
媒體從福州中院了解到,在離婚案件中,大多都涉及財產的紛爭,有些夫妻經濟條件好,一方或雙方對財產進行隱匿或轉移的情況不在少數,其中多以隱藏或轉移房產為主。
福州中院的法官表示,對隱匿房產的,由于購房手續和周期較長,夫妻平時相處時,購房者可能會泄露一些購房方面的痕跡,也有一直守口如瓶的。如果在離婚時,一方未能及時發現,離婚后發現了,只要收集好證據,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一樣能挽回自己的損失。
律師:轉移財產的做法得不償失
福建理爭律師事務所盧鋒奇律師表示,這起離婚爭產案件并不復雜,卻給所有想要在離婚時轉移財產的人敲響了警鐘。因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在本案中,丈夫王先生在離婚訴訟進行時,將名下房產、現金轉移的行為顯然符合該條法律所規定的情形,而這兩人的離婚訴訟中,丈夫轉移、隱瞞財產的行為也為其在財產分割判決中造成不利影響。因此法院判決王先生分得價值690余萬元的夫妻共同財產中的90余萬元,其余部分歸女方所有,可見離婚前突擊轉移財產的做法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