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婚前男方約定將房產贈與女方,但婚后未辦理房產過戶手續,離婚時男方卻反悔了。那么,贈與房產未過戶,產權歸誰?
案例
小盧與小田結婚前寫下一紙合同,許諾將自己的一套房產贈送給小田,但一直沒有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楹?,小田怕傷了感情就沒有強求辦理過戶手續。不想幾年之后竟鬧起離婚,小盧不同意將那套房子給小田,小田卻要求他履行合同。那么,贈與房產未過戶,產權歸誰?
律師解讀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86條規定,一般的贈與合同在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是可以撤銷的?!督忉?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處理。因此,對于房屋贈與合同而言,如果房屋一直沒有過戶到受贈人名下,贈與人可以撤銷該贈與。推而廣之,即使不是夫妻之間的贈與,其適用原理也是一樣的。
本案中,贈與房產未過戶,產權還歸小盧所有,小田要求小盧履行贈與合同,辦理房屋過戶的主張不會得到法院支持。
知識延伸:
新婚姻法中關于離婚財產分割的其他解釋
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第十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后另行起訴。
第十六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條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