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何先生允諾把婚前房產贈給妻子,卻沒有履行,妻子告到法院,要求丈夫履行,能否得到支持?丈夫婚前買的房子,從50萬升值到140萬,如今夫妻倆要離婚,妻子要求分割房產,法院如何分割?
離婚后房產處理案例(一)——房屋增值了90萬法院按還款比例分割給夫妻
【案例】2001年,張某(男)和孫某(女)經人介紹,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雙方居住在由張某婚前購買的房屋。如今,雙方因家庭瑣事鬧得不可開交,直至訴至法院。雙方爭議的焦點便是房產歸屬。該房產系婚前張某簽的購房合同,首付由張某支付,但該房存在銀行貸款,婚后雙方共同歸還了部分貸款,目前還有貸款沒有還完。當年50萬買的房子如今已經增值到140萬了,這個房屋該如何分配呢?雙方各執一詞,互不退讓。
【判決】《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離婚時雙方當事人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的款項及其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經查,夫妻雙方經濟上是各自獨立的,還款是從各自收入中拿錢一起還,共還了40萬左右,雙方還款比例大約在3:2,按照這個比例,增值的90萬,男的要給女方補償約36萬,加上共同還款中女方出的16萬多,最后一共給女方52萬。法院將房屋判給了張某,而共同還款部分作為債權債務處理,增值部分根據雙方婚后還款比例予以分割,張某需按比例將共同還款部分及房屋的增值款補償給孫某,并承擔未來還剩下貸款的還款義務。面對法院的判決,雙方心悅誠服,和平分手。
法官解釋說,如果經濟不獨立,雙方混在一起的,就要根據婚姻法39條,視實際情況處理。39條規定是: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離婚后房產處理案例(二)——離婚后要分割股權法院調解將股票收益分成
【案例】李某(女)與高某(男)多年前協議離婚。當時雙方協議約定,雙方的兒子由女方李某撫養,房子也歸女方。銀行存款全部歸男方高某所有。近日,李某聽說高某當年認購過3000股單位內部職工股。這些股票在當年認購時只有幾千塊,但是隨著股票市場日益紅火,目前這些股票市值加上多年的股票分紅收益已經有十幾萬。李某起訴到法院認為這些單位內部職工股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請求法院依法予以分割。
【判決】該起案件最終以調解結案,男方將股票收益向女方適當地作了補償。而從法律角度看,如果由法院依法分割的話,也是完全可以的。按《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作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離婚后房產處理案例(三)——老公拿房子抵賭債 債主非善意取得法院判無效
【案例】陶某(女)與趙某(男)系夫妻關系。丈夫趙某游手好閑,不務正業,還染上了賭博的惡習,四處向親戚朋友借錢。漸漸債臺高筑,也沒有人愿意再借錢給他。一日,趙某在麻將檔認識了陳某,陳某同意借錢給趙某,條件是如果到期趙某不能還錢,要把房子抵給陳某。趙某表示同意,并希望陳某不要告訴陶某以房產抵押借錢一事。到期后,趙某當然無力還款,只好到房產局辦理了過戶手續,低于市場價將房子過戶給了陳某。直到陳某上門要收房,陶某才發現自家的房子給賣了。陶某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趙某與陳某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判決】《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處理該房產時,趙某應當取得陶某的同意。趙某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的行為,已經侵犯了陶某的合法權益。而在本案中陳某也并非善意的第三人,不屬于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情況。法院經審理后,判決確認趙某與陳某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法官提醒,如果是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夫妻一方再想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只能在離婚時請求另一方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離婚后房產處理案例(四)——老婆狀告老公 要對方履行贈房承諾被駁回
【案例】2005年,韓某(男)和戴某(女)經人介紹認識,不久領取了結婚證書。韓某結婚前在長樂路有一套屬于自己的住房,婚后雙方一起在箍桶巷購買了一套住房。戴某要求韓某把其婚前所有的長樂路房屋贈送給自己,獲得韓某口頭允諾,但未去房產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戴某反復要求韓某去辦理,遭到韓某拒絕。戴某認為韓某說話要算話,便起訴到法院,要求韓某履行約定,將長樂路房屋過戶到她名下。
【判決】《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據此,法院判令駁回了戴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律法規,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應當為夫妻共同財產: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2、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3、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4、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5、一方或雙方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6、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8、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9、夫或妻一方為軍人的,發放到其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10、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11、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離婚分割財產時,原則上是平均分配。但在實際案件上不可能做到完全平均,比如一套房子判給男方所有,再判男方按照房屋一半價值補償給女方。而男方又無現金償還,女方既得不到房子居住,又不能馬上得到現金補償,顯然是很吃虧的,況且房屋價值判決后還有可能上漲呢。因此,夫妻共同財產的狀態,您是否都清楚?對離婚分割財產中的許多情況,你是否都清楚。如果不清楚,建議您聘請專業律師調查、取證,了解您最佳的財產分割方案,確定是否需要進行財產保全,以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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