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知識產品和物質產品都是人類社會勞動的成果,都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都是人類財富的一部分,但兩者在表現形態、價值量和其實現方式上都有著很大的區別。而恰恰因為這些差別,造成了學界對其認識的錯位,以及實踐中如何進行分割,顯得無計可施。
1、從表現形態上看。知識產品是知識形態的精神產品,沒有外在形體,它的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態。(如固態、液態、氣態),不占有一定的空間,人們對它的 “占有”不是一種實在而具體的控制,而是表現為知識的掌握和利用故又稱無形財產。而物質產品(有形財產)是人類在物質生產過程中生產出來的產品,具有外在的形體,占有一定的空間,并能為人直接控制和掌握。
2、從價值量上看。價值規律告訴我們,商品(物質產品)的價值量等于生產商品所耗費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而知識產品的價值量卻不能簡單地以此來計算,它包括知識產品所消耗的全部成本和花費的全部費用,創造者學習積累知識的必要勞動時間和進行創造活動的必要勞動時間,以及創造性勞動給社會帶來的經濟效益。因此,從某種程度上來講,知識產品既是有價的,又是無價的,說它是有價的是說它可以通過一定的價格進行交換,說它是無價的是說每一項重大的科學技術發明或一部偉大的文學藝術作品,它所產生的價值又往往是無法估量的。(主要指其社會效益和間接的經濟效益)
3、從價值的實現方式上來看。物質產品的所有人可以直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來滿足自己的生產、生活需要從而獲得經濟利益,比如房屋的主人通過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或變賣房子取得房款或自己居住。但知識產品作為一種智力成果,對它的使用和處分要受到資金、市場等諸多因素的制約,并不能直接取得經濟利益,比如某項專利技術,專利權人沒有多種實施,而且暫無他人購買,專利權人就無法就該專利權獲得經濟利益,也即沒有收益,但不能以此否認知識產品的價值,從而否定其作為財產權利的客體。同時,知識產品的使用是有時效性的,世界各國知識權法對明確規定以知識產權的保護期限,超過此期限,即進入公有領域,不受法律保護。
4、不可分割性。知識產品所具有的獨創性、新穎性、實用性特點,是以精神成果為內容,體現的是創作者完整系統的創作思想,這也是其獲得法律保護的前提,知識產品如果缺少其中的一個部分,都不可能具有以上特征從而獲得法律確認和保護。同時知識產品的非物質性也決定它不可能象物質產品那樣進行物理分割。
責任編輯:李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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