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丈夫李某結(jié)婚兩年后,李某離開,手機停機。李某失蹤3年后,王某在朋友提醒下,將李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與他離婚。近日,于田縣人民法院沒有受理這起離婚案件,但在該法院引導下,最終,在李某缺席的情況下,李某原籍所在地的法院判決王某、李某解除婚姻關系。下文為您詳細介紹。
案情:
2009年春天,她和李某從甘肅老家來到于田縣打工。3個月后,兩人領證結(jié)婚。結(jié)婚第一年,李某還能天天回家,從第二年開始,李某隔三差五回一趟家。2011年6月的一天,王某的閨蜜看見李某與一個姓陳的女孩摟在一起走路。當晚李某回家后,王某質(zhì)問李某,李某摔門走了。第二天,李某打電話給王某,說他要和姓陳的女孩去南方打工,從此音信全無。
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離婚訴訟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庭,而李某由于無法聯(lián)系,不能到庭參加訴訟,因此,王某提出的離婚訴求法院不能受理。
疑問:
難道失蹤一方不回來就離不了婚嗎?
答案: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之規(guī)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結(jié)果:
據(jù)此,王某可先向李某的原籍法院提出宣告李某失蹤。然后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一方被宣告失蹤的,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最后,王某通過法律程序,解除了與李某的婚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