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結婚已經一年多,妻子一直以各種說辭拒絕和小伙同房。縱然他使出各種方法,最終還是沒能如愿以償。萬般無奈之下,小伙去法院起訴離婚,要求結束這段無性婚姻。昨天,北侖法院認定這對夫妻的關系確已破裂,準予離婚。
事件還原
新婚之夜新娘拒絕同房 心灰意冷要求結束無性婚姻
小唐去年初,他經人介紹認識了同齡的重慶女孩小蔡。兩人見面后都覺得對方不錯,于是談起了戀愛。發展幾個月后,兩人覺得時機成熟,決定登記結婚。登記的第一天晚上,小蔡稱身體不舒服,拒絕與小唐同房。小唐一臉沮喪,但聽聞妻子身體不適,也就沒多想。豈料此后一個月中,小唐多次提出同房,小蔡繼續以各種理由拒絕,兩人多次為此事發生爭吵,甚至還動起手來。
兩人“斗爭”最激烈的一次,小蔡拿菜刀追著小唐跑出了門,小唐趕緊跑到派出所報警,當派出所民警趕到的時候,小蔡竟正在往地面上澆汽油,揚言要把整個家一起燒毀。后來在民警的勸說下,小蔡收拾了房間,隨后一言不發再度離開。
面對妻子的再度離開,小唐覺得心灰意冷。為結束這段無性婚姻,今年7月,小唐來到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兩人離婚。
開庭當日,小蔡未出現。法官電話聯系,小蔡只說自己同意離婚,至于不愿意同房的原因,她沒有說明。法院結合兩人現狀和各自的態度,判決準予兩人離婚。
法官解析
無性婚姻能否視為夫妻感情破裂
《婚姻法》規定的感情破裂的情形有: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此可見,“無性婚姻”并沒有被規定為“感情破裂”的情形。但是,由于法律規定了“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無性婚姻”是否能被看著是“感情破裂”,這就屬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疇。一般來說,法官在處理因“無性婚姻”起訴離婚的案件中,往往會依自由裁量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遭遇無性婚姻 法院能否判決離婚
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互相享有配偶權,而配偶權的核心是性權利,這種權利義務的實現需要雙方同時履行和協調配合,而且配合雙方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缺一不可。配偶權派生的同居權是婚后男女一方都享有與對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于同一住所的權利,另一方有與對方同居的義務,包括夫妻間的性生活、共同寢食和相互扶助等權利。一方沒有任何理由拒絕盡夫妻間的性義務,如果沒有履行性義務,甚至可以看成是一種精神虐待或家庭暴力(冷暴力)。
新婚姻法中雖然沒有明確規定無性生活的婚姻可以判決離婚,但早在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對舊法所做的相關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這種情況可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離婚當事人對自己提起的訴訟主張必須向法院提交合法的證據。無性婚姻的取證非常難,一般來說可以考慮從這么幾個角度入手,取得證明對方有生理缺陷的證據,比如醫療機構的就診記錄,同時要證明就診有一定時間段,難以治愈。因為涉及當事人隱私,所以取證異常艱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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