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離婚案件中,是否準予離婚的法定理由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法律依據是我國新《》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所以,如果配偶一方為精神病人,另一方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是否判決離婚,關鍵是看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在一般的離婚案件中,離婚訴訟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況,應當區別對待。
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應當在其精神正常的時間進行訴訟;
如果是無訴訟能力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該由其人代為訴訟。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等。
其中,近親屬的范圍是:配偶、父母、子女、祖(外祖)父母、孫(外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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