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局滿二年的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從此條規定來看給人的感覺就是指要分居滿二年,那么就構成了法定的離婚理由,作為法院也會必然支持提出離婚一方的離婚主張。然而事實上并不是如此的簡單,我們還需要更加認真地去理解該條的規定,同時也必須要與實際應用緊密聯系起來,只有這樣才會得出正確的結論,再次本人提出如下幾點建議:
1, 首先分居的前提必須是因為夫妻雙方感情不和
分居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因為正常的工作原因,有的是因為家庭其他某種矛盾,有的是因為暫時想要一個較為安靜的生活或環境,等等等等,原因五花八門,并不是說無論什么原因分居都是婚姻法上的分居的概念,婚姻法所規定的分居必須是因為夫妻之間的感情出現了裂痕,而不能和睦的處在一起,如果是因為與他人的感情不和而不能是夫妻在一起生活則不能使用上述之規定,比如因為婆媳關系緊張,造成雙方關情不好,結果媳婦離家出走,拒絕與丈夫同居,則不屬于上述條款所說的分居,如果是因為各自的工作原因而不能生活在一起就更不能適用了
2, 分居的時間必須滿二年
所謂滿二年是指整整兩年的時間,即使差一天不到兩年也屬于未滿二年時間
3, 必須是徹底的分居
在生活中,即使是在司法實踐中,對分局的認定也是較為困難的,什么是分居?什么不算分居?分居到底應當如何界定?經常有人這樣問:我們倆人一個住在東屋,一個住在西屋,但是我們還是在一起吃飯,一起聊天,一起管教孩子,一起上街買菜,這叫不叫分居。還有人問:我住在一個獨立的房子里,他住在另一個獨立的房子里,兩個房子還相隔幾公里,但他幾乎每個月都來我這里住一夜,這叫不叫分居?還有人甚至問,除了做愛時之外,我們兩個人已經不在一起住很長時間了,這叫不叫分居?等等,如此的問題數不勝數,再次無法逐個列舉。本人認為分居應當是指徹底的分居,即徹底的不在一起生活,但是這里所說的生活是專指夫妻生活,而不是指家庭生活中的一部分,比如,夫妻兩個一起管教孩子,輔導孩子學習,共同陪孩子玩耍,在這樣的情況下,雖然夫妻兩個在孩子的面前也會表現的一如既往,也會有較為默契的生活氣息,但這并不是共同生活!本人認為所謂徹底的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已經沒有了夫妻最基本的特征,比如性關系的存在,雙方仍然在相互關心。只要夫妻間還存在前述亮點,就不能認定為分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