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請問,我怎樣才能與患上精神病的丈夫離婚?
王律師回復: 解除的法律途徑有兩條:一是,即雙方經協商一致,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依法領取;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來調解或判決,進而確定婚姻關系是否解除。由于離婚雖然可以使飽受痛苦婚姻折磨之人從圍城中解放出來,但卻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因此我國法律對人民法院依國家強制力判決離婚規定了較高的“門檻”———判決離婚的法定標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經過努力還有可能挽救,法院一般是不會輕易判決離婚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方在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另一方堅決要求離婚,應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法院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如果你丈夫在你們婚后不久即患上精神病,且經過多年的醫治也沒有好轉,根據前述法律規定,法院完全可以認定你倆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判決你倆離婚。在起訴時,你需要將你丈夫多年來求診的病歷資料和醫療發票等重要證據提交到法院。另外,在起訴狀中,應將你丈夫的父母列為他的法定代理人,以便法院通知他們作為你丈夫的人出庭應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