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婚生女兒得到更好的撫養教育,夫妻雙方離婚時簽訂協議,約定后均不得再生育子女,違約者承擔10萬元違約金。其后,女方再婚,并于婚后兩年內生育一子。男方遂認為女方違背當初離婚協議約定將其告上法庭,索賠違約金10萬元。日前,濱海新區人民法院一審駁回男方訴訟請求。原告馬先生2005年9月與被告宋女士協議離婚,女兒婷婷(化名)歸宋女士撫養。雙方在登記離婚時,曾就問題簽訂協議,約定:“為使兩人的精力放在撫養教育婚生女婷婷身上,各自再婚后均不得再生育子女,違約者支付對方違約金10萬元。”2007年2月,宋女士再婚,并于2009年9月與再婚丈夫生育一男孩。得知此消息,馬先生即以宋女士違反雙方協議為由起訴,要求宋女士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違約金10萬元。庭審中,宋女士辯稱當初簽訂協議并非自己真實意思表示。她認為,即使再婚后又生育子女,也并不影響自己對婷婷的撫養教育,況且自己擁有合法生育的權利,因此當初簽訂協議應屬無效,請求法院駁回馬先生訴訟請求。日前,濱海新區法院審理后認為,生育權是公民的法定權利,不因與他人的協商行為而受到限制。在不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按照國家規定享有生育子女的權利。公民可以自愿放棄生育權,如果以后又想生育子女,仍然可以繼續行使生育權。法院認為,馬先生和宋女士達成的關于禁止生育的協議,是對法律賦予公民的生育權的人為限制,違反了法律關于公民享有生育權的規定,這種協議客觀上也侵犯了宋女士現在丈夫的生育權,因為其合法行使生育權必須以宋女士的生育權不受限制為前提條件,因此,雙方簽訂的禁止生育的協議無效。一審判決,駁回宋先生訴訟請求。(記者解金釗 通訊員郭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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