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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丈夫10年前在烏市辦理了結婚手續,當時我的戶口在烏市,他的戶口在石河子,后來因為工作的原因兩人長期不在一起生活,他經常去內地出差,現在我在哈密,可是我們的戶口還在原地,如果現在我們想辦理離婚手續,應該到哪里去辦理?
法律咨詢律師解答:
根據《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根據你的情況,你和丈夫離開住所地如果超過一年,屬于第二種情況,如果是你提起離婚訴訟,可以去你丈夫經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訴。如果你丈夫在外地沒有經常居住地,那么你可以在你的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