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提醒:離婚手續必須當事人親自辦理
非特殊情況訴訟不能“全代理”
在傳統觀念里,離婚是不可外揚的“家丑”。婚姻雙方如果不是矛盾尖銳到一定程度,絕不會選擇分道揚鑣。一些已經反目的婚姻當事人,為避免雙方見面覺得尷尬和不便,想尋找代言人,通過訴訟的方式辦理離婚。于是,網絡上代理離婚的廣告帖開始熱起來,引得眾人爭先點擊。那么,離婚有真正的“代理”直通車嗎?代理離婚能通過合法途徑實現嗎?
個人案例
飽受傷害分手不想說再見
郭女士結婚不到兩年,經常受到家庭暴力,不堪折磨的她決定和丈夫離婚,沒想到又因此遭到丈夫毒打。為此,郭女士離家出走,獨自在外租房居住。因害怕再次遭遇家庭暴力,她想委托律師為其代辦離婚。律師告訴郭女士:按照《婚姻法》和《天津婚姻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離婚雙方需要親自到負責婚姻登記的民政部門去申請離婚登記,不可以由他人代替。即使是通過法院的訴訟方式離婚,如果沒有特殊情況,起訴離婚案件的第一次開庭也需要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場。
郭女士告訴記者,不幸的婚姻給她帶來的不僅是肉體上的痛苦,更是精神上的摧殘。她擔心對方在辦理離婚的過程中,說出不堪的話或對她動手,自己又會受到侮辱和傷害。想找律師代理離婚,是因為她不想也不愿面對“那個人”:“他帶給我的只有痛苦。”
律師說法置身事外代辦離婚存在隱患
所謂“代辦離婚”,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應該是指“代理離婚”。但在法律上,代理人代理的是當事人的意識和財產權,不能代理其人格權。
離婚處置的是人身權和財產權。財產分割部分可以由代理人代理,但“離婚”或“不離婚”是人身權的一部分,只能由當事人自己行使,代理人不能代理。除非有特殊情況,比如當事人在國外不方便回國的,需要大使館和領事館見證;當事人無行為能力,其監護人可以代為行使其離婚訴訟中的人身權;確實由于病癱、傷殘、出差在外不能回來等情況,但這些理由是否具有“可以不出庭”的特殊性,需要法院認可。即使司法機關準許全權代理,也存在著當事人人身權受到侵害的隱患。因為,代理人也許無法百分之百地準確表達當事人“愿意離婚”或者“不愿意離婚”的真實意思。
大眾聲音
引發爭議有人贊成有人反對
記者查閱網上“代辦離婚”帖子發現,參與代辦離婚服務的人員多為律師、心理咨詢師、婚姻咨詢服務人員等,也有一些人希望委托親朋好友去辦理離婚事宜。
對于找他人代辦離婚,有人認為很人性化,至少自己可以遠離交涉的煩惱,盡快走出失敗婚姻的陰影;有人認為離婚找人代辦有風險,因為在決定撫養子女或財產問題時,只有自己最清楚自己的想法;有人認為在沒有更為方便的辦法之前,對于代辦離婚可以先行嘗試。很多人表示,代辦離婚是可以接受的,而他們最關注的是代理人的服務質量和服務標準,其中,能夠保護委托人的隱私是最被看重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