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登記時應攜帶的材料
內地居民辦理離婚登記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提示:離婚協議的內容與要求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非內地居民離婚登記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2、程序:
協議離婚。協議離婚是指雙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一種共識,形成書面的離婚協議書,并攜帶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親自去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