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31條和《婚姻登記辦法》的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程序是依法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是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必經程序。
它是由婚姻登記機關依照行政程序辦理的。當事人協議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申請協議離婚時,應當準備以下的材料:
(一)戶口證明的復印件男女雙方各一份,(原件也要帶);
(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男女雙方各一份,(原件也要帶);
(三)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都要簽名;
(四)結婚證原件;
(五)孩子的出生證明復印件一份(原件也要帶);
(六)二寸近期免冠半身照片兩張(男女雙方都要準備)。
辦理離婚登記材料
1、辦理離婚登記,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場。
2、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應當提交本人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和兩張二寸同版近期半身免冠單人證件照片。當事人無法提交戶口簿、身份證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當事人出具的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辦理離婚登記。
4、戶口簿與身份證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5、現役軍人辦理離婚登記應當提交軍人身份證件、部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的同意離婚的證明、結婚證、離婚協議書和兩張二寸同版近期半身免冠單人證件照片。現役軍人無法提交身份證件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當事人出具的證明材料辦理離婚登記。
6、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一本結婚證遺失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另一本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
兩本結婚證都遺失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結婚登記檔案或者結婚登記記錄證明辦理離婚登記。
兩本結婚證都遺失,無檔可查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當事人戶口簿上夫妻關系的記載、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夫妻關系證明或者公證機關出具的夫妻關系公證書辦理離婚登記。
當事人應當對結婚證遺失情況做出書面說明,書面說明存檔。
結婚證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與戶口本、身份證不一致的,當事人應書面說明不一致的原因。書面說明存檔。
7、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限制或者剝奪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和婚姻登記機關各保存一份,婚姻登記機關不得在當事人離婚協議書上加蓋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