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對離婚訴訟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過錯方能否以自己的過錯為法定理由起訴離婚呢?
對此,法律學者認為:過錯方可以起訴離婚,但是不能以自己的過錯作為法定離婚理由要求判決離婚。
因為如果過錯方可以以自己的過錯作為法定離婚理由,那么,很容易誘導要求離婚的當事人,為達到離婚目的,實施上述規定的幾種情形,這樣婚姻法就變成了鼓勵人們從自己的違法行為中獲得利益的惡法,即要求離婚的當事人,為達到離婚的目的故意實施毆打自己的配偶或者與他人同居等違法行為,然后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如果過錯方以自己與他人同居的事實等過錯提出離婚,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處理,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應當不準許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以適用“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判決離婚。